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8月18日晚,张某某窜至安徽省界首市,在该市某居民小区,趁朱某下车拿东西之际,将朱某挟持至车内,对其进行殴打,并用胶带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后张某某驾驶被害人的车辆至一偏僻处,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从朱某账户分四次共转账25000元至其微信账户,后将被害人带回界首市城区,下车离开。
同年8月24日12时,在上海市,张某某被警方抓获。
张某某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某村,是一名70后,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1999年7月26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24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2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对其应从重处罚。结合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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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智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