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员载着另一名学员在训练场练习科目二
结果却因加速过快撞车双双身亡
教练因失职被判刑
近日
武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徐某是金华武义某驾校教练,2022年4月15日12时许,徐某通知学员廖某、王某到驾培公司训练场地练习科目二,教学练习过程中由廖某进入教练车驾驶室,王某进入副驾驶室,徐某在车辆外进行指导教学。廖某驾驶教练车从训练场地的上坡起步时,踩油门过程中车辆处于持续给油状态,随后,车辆在加速行驶过程中冲入绿化带撞断一根树干后,撞上公司食堂外墙后停止。徐某见状急忙跑到车旁,发现主副驾驶室安全气囊都已经弹开,车头撞凹进去。随后,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医疗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最终,学员廖某、王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廖某系车辆伤害事故致胸腔、腹腔内脏器损伤后死亡,王某系车辆伤害事故后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徐某未将教练车辆油门踏板限位装置设置在正确限位状态,未督促学员廖某、王某系安全带,违反公司《教练员安全教育制度》规定,未坐在教练车副驾驶座上,且让其他学员乘坐,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在学员驾驶车辆过程中,教练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和警惕,本着对学员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教学,严格履行自身职责,保障学员的安全,做好学员的安全引路人。 与此同时,驾校也要吸取本次教训,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教学管理制度,开展法制宣传,提升教练员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开展个性化教学的同时确保教学安全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