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普及一下」占地面积怎么算,乡村振兴战略与土地制度改革

阅读:

03. 土地篇(中)

46

本市农户禁止建房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1)拥有多处宅基地的;(2)已有宅基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况,未按照规定完成整改的;(3)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4)离婚户对宅基地及住房权益未处置完毕的;(5)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7

本市农户建房的用地面积标准是什么?

本市农户建房的用地面积标准是:(1)对5人户及5人以下的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2)对6人户及6人以上的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区政府可以在上述标准范围内,根据户内人数情况,确定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的具体标准。

48

本市农户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标准是什么?

本市农户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标准是:(1)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2)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3)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49

本市农户建房的间距、层数和高度标准怎样?

村镇规划对农户建房的间距、层数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农户建房的间距、层数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间距、层数由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

50

本市农民进城镇集中安置地块土地出让有什么具体规定?

本市农民进城镇集中安置地块土地出让的具体规定是:农民进城镇集中安置地块土地出让起始价,按照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安置地块可采取定向方式出让。经约定,安置地块土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最迟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51

本市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风貌管控的要求是什么?

加强对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建房风貌的管控,保持乡村风貌和建筑肌理。根据《上海市郊野乡村风貌规划设计和建设导则》《上海市村民住房方案图集》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平移集中点风貌和建筑设计,实行乡村规划师和乡村建筑师制度,提供风貌统一的农房设计图纸。推进农村平移集中点建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自主联合建设,对不符合本市乡村风貌建设导则的不予批准,不予享受基础设施配套补贴和节地政策补贴。

52

本市进城镇集中居住的实物安置面积怎样计算?

计算口径是:4人及4人以下户不超过180平方米;人口超过4人的,可按照每人20平方米标准增加建筑面积。各涉农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安置房套型面积,但实物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规定上限20平方米。

53

本市农村平移集中的建房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其中,宅基地面积按照5人及5人以下户不超过14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超过160平方米执行;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照5人及5人以下户不超过9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执行。农村村民建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并取消农业辅房。原合法发证面积超过现有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与原合法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以货币化方式补偿。

54

没有权属

对于没有权属

55

“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56

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57

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