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是全社会追求劳动报酬公平权的重要内容,如果落实同工同酬一直是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劳动法的各项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相对公平。
同工同酬在不同领域中有着不同语境,如果将“同工同酬”简单理解为“干同样的活拿同样的工资”,不但不利于解决劳动报酬领域的不公平现象,甚至可能导致劳动报酬分配领域内平均主义的盛行,这在宏观层面将会带来更大的不公平。
1.我国传统文化认为平均主义不是公平。
孔子在《论语·季民第十六》 中指出:“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意即:不论有国的诸侯或封地的大夫,不应担心财富不多,只需担心财富分配不均; 不要担心人少,而只需提防境内不安宁; 财富分配公平,便无所谓贫穷; 人民和睦相处,便不觉得人少; 境内安宁就没有亡国的危险。
其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很容易被误解为:不必担心财物少,而担心财物分配不平均,如果将财物分配平均,就不会有贫富差异,也就消灭了贫困。其实,孔子提出“患不均”,是为了解决社会财富分配问题,“均”不是“平均”,而是公平地分配“田地”,平均不是公平。我国曾经盛行“平均主义”,即“吃大锅饭”,导致了生产力发展落后;这一段历史教训告诫人们,平均主义不是“公平主义”,恰恰是最大的不公平。
2.国际公约明确了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要求消除劳动报酬方面的性别歧视。
1951年6月29日,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通过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简称《同酬公约)(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1953年5月23日生效。我国于1990年9月7日批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同年11月2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该公约规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
该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中:A.“报酬”一词,系指通常的、基本的或最低的工资或薪金,以及雇主因雇用工人而直接或间接向其支付的其他任何现金报酬或实物报酬;B.“男女工人同工同酬”一词,系指无性别歧视的报酬率。
该公约第三条规定,1.在有助于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实施时,应采取各种措施,以促进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对各种工作岗位进行客观评定。2.进行这种评定所使用的方法可由决定报酬率的机关确定,如报酬率系由集体协议决定,则须由有关各方确定。3.凡因从事不同工作而由上述客观评定所规定的工人之间的不同报酬率,在与性别无关的情况下,不得被视为违反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则。
该公约要求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客观评定,科学确定劳动报酬率,在规定不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率时,不得有性别歧视。
3.我国劳动法规定了按劳分配原则,将同工同酬中的反歧视范围扩大。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残疾、区域等差别,只要劳动者能以不同方式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即可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确保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衡量同工同酬前提是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以不同方式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①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我们国家这类歧视已经从法律制度和思想观念上被消除。②不同种族、民族、身份、残疾的人同工同酬。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类分配歧视。我国基本消除了这些歧视现象。 ③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这就需要下更大的努力来解决。
4.劳动合同法对同工同酬的落实作了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为落实同工同酬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提出了新的工作思路:将传统的落实同工同酬重分配结果的公平转变为通过制度和程序的公平来保障劳动者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在解决直雇员工和派遣员工同工不同酬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将同工同酬原则的落实具体化为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如果派遣员工和直雇员工适用了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享有了劳动报酬制度和分配程序的公平,就被视为实现了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