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5日,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云南省德宏州市勐秀乡南京里片区滑坡、不稳定斜坡治理工程招标》公告,其中洁能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盛某某从洁能公司处分包该项目劳务部分。洁能公司为该项目购买团体意外险。2020年11月10日下午6时许,费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左眼被铁片击中造成眼部受伤。盛某某与工友共同将费某某送至市人民医院救治,产生门诊医疗费8.4元。因该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救治,故在盛某某与费某某家人陪同下,费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转至德宏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事故发生后,盛某某多次向费某某及其配偶转账,合计8,8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故费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费某某与洁能公司、盛某某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费某某主张其受雇于盛某某,其在雇佣期间受伤;洁能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盛某某承包,应当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盛某某则主张其与费某某系独立工作的“承包”关系,非雇佣关系,并主张费某某与洁能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洁能公司未对此提出意见。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以及法庭调查可以确认,费某某系经盛某某同意后进入洁能公司承包项目,受盛某某安排,由盛某某核实、计量其工作成果;结合盛某某系分包洁能公司劳务工程的事实,可以推定,费某某提供的劳动成果系包含在盛某某分包的“劳务工程”之内,即费某某应为盛某某的雇员,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二)关于费某某的损失范围及金额的确定。一审法院认定费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总计为:286,695.1元。
(三)关于洁能公司、盛某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洁能公司作为承包人,明知盛某某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而将部分工程交付盛某某完成,且未能与盛某某一同防控施工风险,确保安全施工条件,均存在过失,应当由洁能公司、盛某某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费某某施工过程中受伤,亦存在过失。结合本案案情,酌定由费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盛某某、洁能公司连带承担70%的责任,即200,686.57元,扣除盛某某已经垫付的18,503.77元(9,703.77元+8,800元),盛某某、洁能公司还应承担182,182.8元。盛某某辩解因费某某拒绝签署《协议书》导致保险无法理赔,故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因商业保险投保与否均不能免除盛某某、洁能公司的赔偿责任,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盛某某、洁能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费某某损失182,182.8元。被告随后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洁能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盛某某,原告费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对该人身损害经济损失赔偿,洁能公司应当与实际施工人盛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金应否作为盛某某赔偿费某某经济损失赔偿部分予以抵扣的问题。因为原审被告洁能公司作为投保人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不计名保险,系人身险而非责任财产险,洁能公司或被告盛某某如要减轻用工风险,应当依法为费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雇主责任险,而非通过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方式替代强制性保险的投保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雇主和劳动者通常处于不平等状态,雇主在为劳动者投保意外伤害险时,可能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将受益人指定为雇主,该行为势必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故该条明确雇主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如施工单位或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施工单位或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有违本条立法本旨。
法律鼓励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目的在于为职工提供更多的保障。而从意外伤害险的属性分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非雇主责任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由于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或弥补时的一种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故投保人洁能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被告(雇主)盛某某更无权主张从赔偿款中抵扣意外伤害保险金,被告盛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