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于2020年8月入职一家信息公司并担任销售经理职务。2021年4月,公司以朱某业绩多次未能达到考核指标、无法胜任当前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公司称朱某情绪不稳定、沟通能力较差无法胜任工作,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朱某的请求。
法官说法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密云区人民法院西田各庄法庭法官曲明辉表示,公司虽以朱某业绩未能达到考核指标难以胜任当前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即使朱某存在不能胜任工作情形,公司亦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但其未履行相关程序而直接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曲明辉法官提示说,《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均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应程序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须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据劳动午报消息 劳动午报记者 王路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