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现结合《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33号)施行,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分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不变。各征收部门在开具财政票据时一律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
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项目,不属于上述已建成的项目,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施行(即2023年4月1日)之前,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原征收规定执行。
四、由专营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向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个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企业收入,应开具税务发票。
五、除上述贯彻意见外,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仍然按照《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33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印发版-济财综〔2023〕10号(3头).pdf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