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不具备就开始招标的风险防范
(一)表现形式
1、项目未立项未经批准就开始招标;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还未获批准;
3、土地、规划手续不齐;
4、资金
(二)不利后果
1、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招标无效;
2、项目最终未获批准,前期费用损失;
3、投资超概算。
(三)风险防范
所有批准手续齐全后再做招投标的工作,严格按照概算批准的数额控制招标。
案例一、未经审批就招标领导被免职
某国有公司计划投资一亿元资金建设新办公楼,因公司没有建设工程方面人员,公司在开始建设之初先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聘请了一家建筑管理公司,并交纳了前期管理服务费一百多万元。但是,该公司的新建办公楼计划未获得上级主管机关的审批,新办公楼项目无法建设。根据该公司同建筑管理公司的协议,已缴纳的一百多万元的前期管理服务费不于退还。国有公司白白损失了一百多万元,公司的主管领导因为此事给国家造成了财产损失被上级主管部门免职。
二、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的风险防范
(一)表现形式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二)不利后果:
1、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导致工程管理不顺畅,不利于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控制工作;
2、转包或分包单位安全意识、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较差,容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三)风险防范:
1、将专业分包项目在总包招标时明确规定做单独分包招标,如消防工程等,这样便于发包人控制;
2、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并设定严格的违约责任;
3、加强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要求监理单位严格监督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被配套奖惩措施。
案例二、上海11.15火灾事故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28层的一栋大楼发生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12000平米,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1年6月2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发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
事故基本情况:
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所在的胶州路教师公寓小区于2010年9月24日开始实施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建设单位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总承包单位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其子公司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佳艺公司)。佳艺公司又将工程拆分成建筑保温、窗户改建、脚手架搭建、拆除窗户、外墙整修和门厅粉刷、线管整理等,分包给7家施工单位。
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违规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
事故间接原因:
1、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
2、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
3、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
4、是上海市、静安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
5、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
6、是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
工程分包示意图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严肃处理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涉及区长撤职、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副市长记大过。同时,责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长韩正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相关单位按法律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
26个责任人被刑事逮捕
政府主管部门领导
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人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人员
现场施工人员
材料供应人员
注:2011年8月2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火灾事故26名被告做出一审判决。25人获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原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黄佩信被判刑16年,余 者分别被判16年以下有期徒刑。
损失赔偿
对58名遇难人员的赔偿,每位赔偿金96万元,除去政府综合帮扶和社会爱心捐助资金31万元以外,事故责任单位将承担65万元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建筑物过火面积12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
该案引起的三种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责任单位赔偿几亿元人民币的直接损失;
2、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被逮捕的人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行贿罪;
3、行政责任: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相关人员被警告、撤职、降级、记过处分。
案例三、骗子承包、厨子施工
10月20日,有多家媒体报道,吉林省靖宇县和抚松县境内一段总投资23亿元的铁路工程,被指违规分包给一家“冒牌”公司和做过厨师、“完全不懂建桥”的包工头,本应浇筑混凝土的桥墩,在监理的眼皮子下,竟被偷工减料投入大量石块,形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建桥工人直说:“将来这趟火车通了,我可不敢坐。”
修建的铁路名为“靖宇至松江河线工程”,位于吉林省白山市的靖宇县和抚松县境内,线路全长74.1公里,涉及工程款23亿元 ,2009年由铁道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为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铁九局中标,随后将这一工程分割为多个标段,分包给多家建设公司,而其中一家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又将工程包给几个并无资质的农民工队伍。但是江西昌厦公司发表声明称,该公司从未与中铁九局签订过靖宇至松江河新建铁路项目的合同,是骗子伪造该公司印章承接了该项工程。
11月13日,铁道部公布了查处结果。经查,媒体反映的合同诈骗、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质量问题等属实,是一起典型的工程质量重大责任事故。中铁九局作为宇松铁路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这起质量事故和严重的违法分包、转包问题负主要责任,责成其对事故涉及的16个墩台全部返工并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90%;对其在全路范围内承建的在建工程停工整顿;取消其一年铁路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将中铁九局宇松项目部原项目经理清除出铁路建设市场。中铁九局内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包括对九局主管工程建设的副局长赵铁军、负责施工的九局三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人的撤职决定。
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宇松铁路的监理单位,对这起质量事故负重要责任,对严重的违法分包、转包问题负次要责任,责成其对事故涉及的16个墩台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取消一年铁路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将该项目总监、副总监及有关现场监理人员清除出铁路建设市场。
中铁九局对质量问题严重的头道松花江2号、3号特大桥全部返工处理,对宇松铁路全线安全质量进行排查整改
三、现场踏勘不规范的风险防范
(一)表现形式
1、现场踏勘组织不好使潜在投标人之间互相了解,甚至互相沟通,影响招投标结果;
2、招标人违规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单个的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二)不利后果
1、投标人之间互相了解后容易互相串通投标;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三)风险防范
严格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不许潜在投标人互相沟通,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案例四、现场踏勘违法被纠正
北京某工程施工招标规定,潜在招标人于某日上午九点在招标人办公处集合,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当日在集合处,招标人准备了签到本,要求潜在投标人统一在签到本上签名写下单位名称,以便统计来现场踏勘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如当日有未到场的,改日再单独安排现场踏勘。
该行为被招标人监察部门及时发现给予制止,要求招标人员不得让潜在招标人统一签名,以免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需要保密的信息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否则就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串通招投标的风险防范
(一)表现形式之一投标者之间串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3、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二)表现形式之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4、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三)不利后果
1、串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
2、串标也伤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串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
3、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导致发生事故,参与串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不严格施工,很难保证工程质量。
(四)风险防范
1、放宽资格审查制度 ,不要提出高于招标工程标准所需要的资质条件,让更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加大串标者的行为成本,使串标成为不可能;
2、尽可能使用最低价评标法,防止串标抬高价格;
3、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 ,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尽可能放宽废标条件,使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
案例五、串通招投标被判刑
2007年2月份,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迁建工程土建1标段、3标段在网上公开招标。郑某,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郑某获悉后,先后与参与此工程的其他投标人鲁某黄某等人商量串通投标,并承诺事成给予好处费。鲁某等人分别代表几家公司按照郑某确定的投标报价,制作标书参与投标。在11家投标的公司中郑某串通控制了参与投标中的9家公司的投标价。
最后,郑某代表的公司以人民币2.4亿元的报价中标3标段。事后,郑某分给参与串标的鲁某、黄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好处费80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工程1标段涉及金额人民币1.1余亿元,郑某虽未中标,但是其参与串通投标也拿到了好处费。
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郑某等人提起公诉。此案是浙江省公安厅公布的2010年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工程标的合计达3.5亿元,是温州市近年来最大一起串通投标案。
案例六、基建处长泄露标底被查处
A电厂在建设施工项目招标中,电厂的基建处具体负责施工招标工作。B公司作为投标人其公司负责人找到电厂的基建处长,给其好处要求帮忙。基建处长私下将该工程的标底透露给了B投标人,结果在七家投标人中,只有 B公司的价格接近标底价格,通过评标B公司以排名第一的身份中标。在发中标通知书之前,A电厂的纪检部门发现,电厂的基建处长私下多次接触B公司的负责人。经电厂纪检部门调查,了解到基建处长收取了B公司的好处,泄露了工程标底。结果将B公司按废标处理,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电厂的基建处长被移送司法审查。
五、挂靠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表现形式
1、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3、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获资质等级低的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项目经理是挂名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二)不利后果
1、招标人不了解实际投标人的真实情况,导致评标结果失实;
2、实际投标人无资质、无履约能力或履约能力差,导致项目质量、进度失控,甚至发生安全事故。
(三)风险防范
1、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其基本账户汇出;
2、严格审查有关人员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凭证等,必要时核对原件;
3、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里约定,中标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否则可解除合同,要求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
案例七、上海倒楼案
2009年6月27日5时30分,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莲花河畔景苑”商品房小区工地内一幢13层楼房发生倾倒事故,致1名工人被压死亡,经济损失1900余万元的重大事故的发生。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责任人3到5年有期徒刑。
反映出的问题是建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规使用他人专业资质证书投标承接工程,致使工程项目的专业管理缺位,建设单位违规分包土方工程给其没有专业资质的亲属做挖土方工程,项目经理实际未从事相应管理工作,但其任由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义充任项目经理,监理方对工程项目经理名实不符的违规情况审查不严,对建设方违规发包土方工程疏于审查,在对违规开挖、堆土提出异议未果后,未能有效制止。
案例八、挂靠企业无能力履行合同
A公司弱电项目工程招标,涉及金额八百多万元,B公司借用北京一家非常知名的某公司资质中了标。B公司是个私营企业,公司人员技术欠缺,在承包的A公司弱电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难题解决不了,如继续施工将无法保证工程质量且要耽误工期。在 A公司的紧逼下,B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场。因工期紧迫,重新招标时间已来不及。后A公司找到出借资质的北京某公司,协商由北京某公司派出自己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最终保证了工期和质量。
六、围标的风险防范
(一)表现形式
1、投标人找几个并不想真正中标的陪标者,要求陪标者抬高投标报价,或故意把陪标者的标书做成废标,投标书厚薄差别较大;
2、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事先约定中标者,其余协助围标;
3、属于同一协会、地方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二)不利后果
1、干扰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公平公正竞争;
2、导致中标人质次价高,进而影响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无保障。
(三)风险防范
1、制定高限拦标价,超出拦标价的废标;
2、发现有明显的串标、围标行为做废标处理,并报有关监管部门。
案例九、高价中标损害招标人利益
一个基础建设项目在施工招标过程中,被几个投标人串通围标,最终以高出市场价3000多万元的价格定了标。评标结果出来后,招标人明知投标人串通进行了围标,因为中标人的报价是几个投标人之中最低的,其他投标人的报价高出市场价5000多万元。经律师的调查,找到了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进行围标的证据。最终确定中标行为无效,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案例十、挂靠公司串通围标被查处
某公司的监察人员,在参加公司工程的施工会议中,发现中标的施工单位A公司的代表人王某在工程招标期间却是作为B公司的代表参与的投标。经查,该项目在招投标期间投标人事先同招标代理公司一起参与了串通投标。具体联系围标的人就是王某,另查明, 王某是挂靠有资质的公司进行的投标。经查处该围标情节严重,导致A公司中标结果无效。招标代理机构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罚款三万元。
七、开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风险防范
(一)表现形式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甚至就剩下一个有效投标。
(二)不利后果
剩下两个或一个的投标人,缺乏投标竞争力, 选择空间小,最后的中标人可能条件质次价高。
(三)风险防范
1、密封等形式要求应松,尽量减少无谓的废标;
2、资格要求不要太高、满足项目的要求即可,吸引多个投标人;
3、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剩一个投标人时要求评标委员会废标。
案例十一、现场监督避免法律风险
某评标委员会七人中有两位是招标人的代表,其中一位就是公司负责监察审计的领导。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五个投标文件有四个不合格被界定为废标,有效投标只剩下一个。经审查剩下的一个投标人技术一般但价格不低,明显缺乏竞争性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提出,有效投标只剩下一个且明显缺乏竞争性,应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意见一致,否决了所有投标。
八、黑白合同的风险防范
(一)表现形式
1、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压价、增加工作内容等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的条件;
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3、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后,又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二)不利后果
1、签署的“黑合同”无效,招标人仍需按“白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另订立合同同备案的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会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罚款。
(三)风险防范
1、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履约过程中发生范围调整、工程变更等情况时,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规范签署补充协议;
3、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及时办理备案手续,避免签订“黑白合同”。
案例十二、签订黑白合同构成合同无效
民航总局下属一单位,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对监理项目进行了招标,中标价格为380万元。因招标人的整个工程项目总价超过了概算,所以招标人的公司负责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找到中标人,要求降低监理费用。经双方协商,最终谈定的监理费用为200万元,双方计划私下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实际监理费为200万元,补充协议不去备案。后来,此事被民航总局招标监察部门审查,对下属招标单位提出严厉批评,并纠正了下属部门的违法行为。
九、低价中标的风险防范
(一)表现形式
1、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中标价低于成本价;
2、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
(二)不利后果
1、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
2、低于成本报价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投入不足,容易出现工程事故;
3、容易造成非法分包、转包现象;
4、合同履行中增加签证致最终结算价格增加;
5、合同履行不顺畅。
(三)风险防范
1、评标时发现投标人有低于成本报价嫌疑的,应要求其予以澄清,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做废标处理;
2、合同履行中,对增项部分要严格把关,不能随意增加款项。
案例十三、杭州地铁工程塌陷案例
2008年11月15日15时15分左右,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发生坍塌,震惊全国。此次事故造成了2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4962万余元。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冒险作业、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
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萧山区人民法院对“11・15”杭州地铁湘湖站坍塌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梅小峰等8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3年到6年的有期徒刑。
案例十四、中国企业海外低价中标案
中国A公司,2009年9月,以A公司为首的联合体,竞标拿到波兰A2高速公路的部份工程。A2高速公路从华沙到柏林,分为5段竞标,A公司拿到其中的A、C两段,全长约49.2公里,合同总价13亿兹罗提。项目直接由波兰政府公开招标,欧盟资助。后来中国A公司因与波兰当地分包商发生资金纠纷导致无法施工,于2011年5月18日停工。
案件介绍
《波兰选举报》报道,波兰与中国公司已经解除合同,中方赔偿7亿4千1百万兹罗提( 折合1亿8千8百50万欧元)。中国公司竞标报价是波兰政府预算的52%,低廉的竞标价,使中国公司不能按时支付波兰分包商货款和相关费用,分包商拒绝向工地运送建筑材料,最终无法履行合同。波兰的A2高速公路,是为波兰2012年和乌克兰联合主办欧洲杯而兴建的重点基建项目,必须在明年春投入使用。该事件严重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商业信誉。
十、虚假招投标的风险防范
(一)表现形式
1、招标人私下已选定中标人,为了符合法律形式,做一套虚假的招投标文件;
2、承包人已提前介入施工,为了表面符合招投标程序后补一套虚假的招投标手续;
3、发包人同承包人是关联企业,形式上按招投标程序做,实际上早已确定了中标人。
(二)不利后果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招标的,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单位将面临赔偿和经济处罚;
3、不按规定招标的单位负责人会受到行政处分。
(三)风险防范
1、严格按照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
2、未进行招投标程序,不得私下签署协议;
3、未经过招投不得确定承包方,更不能先施工再后补虚假招投标手续。
案例十五、京沪高铁审计出的招投标问题
京沪高铁是我国“四纵四横”铁路客运专线南北向主骨架,途经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安徽、江苏、上海4省3市,正线全长1318公里,设计时速350公里,概算总投资2176.30亿元,2008年4月正式开工。铁道部所属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沪公司)是项目建设单位,沿线各省市地方政府负责本省市境内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费用作价入股京沪公司。
截至2010年6月,全线累计提供永久用地63030亩,完成拆迁723.9万平方米,线下工程基本完工。累计完成投资1384亿元,占计划1633亿元的85%,其中工程投资1050亿元、征地拆迁投资334亿元。
审计公告的招投标违规内容
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工程土建及监理1标、京沪高铁咨询业务、南京南站应急工程土建及监理1标的招标时间分别为2006年7月、2007年12月、2008年12月,但中铁大桥局、中铁十三局、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中标单位在此前的2006年3月、2006年2月、2008年3月就已分别进场开始工作,涉及合同金额44.46亿元。
2009年6月,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发布准入铁路客站装修装饰和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名录后,京沪公司在曲阜东、常州北等站房工程招标中与名录内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家企业签订站房装修装饰工程合同6份,排斥了潜在投标人,涉及金额4.9亿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京沪公司表示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在今后的招投标工作中严格做到依法合规;同时,铁道部将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建立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制度,鼓励更多企业参与铁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