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林子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服装城三楼2区0000号,注册号:4101 ,联系方式:18 .
经营者:林子,女,汉族,住省岭市南镇湾村60号,公民身份号码:33 .
被告王五,男,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劳 巷000号0号楼601号,公民身份号码:411 ,手机号:135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8374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以7837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从事服装批发生意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常年从原告处购进服装予以售卖,买卖合同关系持续多年。2019年1月24日在原告处刷卡支付欠款2000元,当日便进行核算,被告便在当日《销货收款单》签字确认,未付(老店欠61334元、新店欠条22000元)共83334元。双方核对签字后,原告在被告要求下于2019年1月24日向睢县老店供货3600元,于2019年1月27日供货1440元。后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2月3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万元,尚欠78374元未支付。
时至今日,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