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分享看法速递:什么是有价证券,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阅读:

哈喽啊,各位亲爱的小伙伴,笔者来了。


今天咱们接着讲“草案”,近期准备持续把“草案”讲完。


日更法律科普是笔者在2022年底的发心,笔者承诺要日更十年!


每天写一条,不多写,也不写多 ,避免篇幅太长,也避免花费各位小伙伴太多时间,个把分钟读一篇小文,或有些收获,以后谁再提起强制执行,咱也能跟他聊上几句,咱也是半个专业人士了,这就是对笔者最大的鼓励了。


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笔者是一名专注于执行实务的从业者,曾在某公司执行一线工作过十多年的执行老司机,现为卓建(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卓建(郑州)中原强制执行中心的负责人,炜炜执行律师团队创立人


看过许多执行法草案的专家解读,但是大多都存在专业性过强、术语过多的问题。法律,作为与现实结合紧密的实务性规则,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应该是普适的、简明的、易懂的,能被人民群众所了解且熟知的。


本着“让天下没有难执的案子”的初心,笔者想为解决执行难贡献一点自己微薄的力量,所以就想结合自身经历,讲一点大家能听得懂的、接地气的、轻松愉快的法律科普短文,博各位小伙伴们一乐,在此同时如果大家还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有些许收获,这就算是对笔者最大的肯定了。


好了,书归正传,好戏正式开始。


咱们开始讲第十章 “对动产的执行”


咱们看一下某总公司关于“草案”第十章的说明“关于对动产的执行。第十章“对动产的执行”,主要规定了动产的查封方法及其效力、查封物的保管等有别于不动产查封变价程序的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动产处置特别是低价值动产处置的效率和效果,规定了禁止无益查封制度(草案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价值较低动产无底价拍卖(草案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一拍终局(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条)等。”。


现在咱们就开讲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价证券的执行”,今天讲的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产,叫作“有价证券”,但是,小伙伴们要注意,这个“券”可不是老百姓常说的股票一类的,而是“汇票、支票、本票、仓单、提单”一类的票据,具体该怎么执行,咱们往下看。


我先把条文给小伙伴们列一下,大家先熟悉一下今天要讲解的条文,有个印象,然后听我给您慢慢讲。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查封汇票、支票、本票、仓单、提单,没有权利凭证的,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查封的有价证券有权利行使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期间内代替被执行人行使权利。


汇票、支票、本票、仓单、提单转让时需要背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背书。该背书与被执行人的背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代替被执行人行使有价证券的权利,兑现的价款可以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提取的货物可以依照本章规定进行变价。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参照适用本法第十一章的规定执行。”


今天的条文有款,字数不少,但内容不复杂。


新来的读者小伙伴也不用担心,是笔者依然会把小伙伴们当作今天第一次读笔者的文章,笔者会分段分句拆开了给小伙伴们讲解,必须保证每一位小伙伴都能够彻底整清楚,弄明白。


笔者的口号是包教包会,掰开揉碎,妈妈再也不用担心大家的学习。


OK,咱们正式开始今天的条文讲解环节。


咱们先讲第一段, “人民法院查封汇票、支票、本票、仓单、提单,没有权利凭证的,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查封的有价证券有权利行使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期间内代替被执行人行使权利。”,这一段说了两个问题,关于票据的查封行权


先说第一句查封,“人民法院查封汇票、支票、本票、仓单、提单,没有权利凭证的,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办理查封登记。”,这句是说某公司“查封”老赖的“汇票、支票、本票、仓单、提单”等票据,根据前几天讲的动产的“查封”,常规操作当然是要“占有”这个产,也就是把这几类票给扣走,放到档案袋里存起来。


但是,如果这个票据“没有权利凭证的”,也就是没有那张实体的小纸条,仅仅是电子票据,以数据形式呈现的,那么,某公司就 “应当”必须必must“通知”票据的“相关部门”,也就是票据的登记结算等相关机构,告知这个机构,“办理查封登记”,在小本本上记上一笔,以后老赖想来兑付,一翻小本本,直接拒之柜台外。


再说第二句行权,“查封的有价证券有权利行使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期间内代替被执行人行使权利。”,这一句是说,如果这个老赖的票据是要在一定期限内兑付的,“有权利行使期间的”,为了避免票据因过期而失效,某公司就“应当”must在有效期内,“代替”老赖,去兑付,“行使权利”,把票子换成钱或东西。


接着咱们讲第二段,汇票、支票、本票、仓单、提单转让时需要背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背书。该背书与被执行人的背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这一段是说,如果要转让老赖这个票据,根据票据法等相关规定,这个票需要“背书”转让,用人话理解就是在票据背后签上名字,用来证明已经转让了,类似于一个简明的转让合同的性质,某公司也“可以背书”,也就是代替老赖来背书。至于效力嘛,理所当然,该背书视同老赖的背书,与被执行人的背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最后咱们讲第三段,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代替被执行人行使有价证券的权利,兑现的价款可以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提取的货物可以依照本章规定进行变价。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参照适用本法第十一章的规定执行。,这一段其实就是对上两段话的再次强调说明,对于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某公司“可以”有权利直接代替老赖兑付票据,行使有价证券的权利,而兑现的价款“可以”作为案件的执行款,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交给小伙伴,用来给老赖还债。


但是,如果是“提单”类票据,可能兑付到的是一些东西,能动的产,那么就可以依照本章规定,也就是这几天咱们讲的“对动产的执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价,拿到市场上吆喝吆喝卖钱。


注意,这里还有一句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参照适用本法第十一章的规定执行。,是说某公司认为必要时 也可以参照适用本法第十一章的规定执行,这是什么意思,这句话的理解就要结合第十一章的规定的内容来理解,第十一章咱们马上就要讲到,笔者就简单说一句,这一章是“对债权的执行”,说通俗点就是对老赖的债务人进行执行,为什么这里要提这一句,因为啊,有时候可能会存在票据无法兑付的情况,有义务兑付的第三人看老赖被执行了,想耍赖不玩了,那当然不行,某公司可以把第三人视为准老赖,根据第十一章的规定执行,打击准老赖。


哦了,草案第一百四十六条就讲到这里吧,咱们明天继续讲第十章 “对动产的执行”的最后一条,然后就开始讲第十一章“对债权的执行”


根据这个进度,预计七月中旬能够讲完草案的所有内容,后续该讲什么,笔者还在考虑,反正还是讲执行,笔者会深耕执行领域,笔者曾说过有所为有所不为,笔者不会认领七八项业务专长来凸显自己很牛掰,笔者只懂一项法律业务,那就是“执行法律实务”


预计今年下半年咱们会讲完草案的全部内容,不知道小伙伴们对笔者有没有信心,反正笔者是信心满满,而且越写越有感觉,相信接下来的条文讲解会更精彩。


随着讲解的深入,之前反复讲过的知识点笔者就不再反复车轱辘话去说了,建议小伙伴们一定抽空看看笔者之前的文章。这样能对执行有一个全面认识,今后学习执行法律才会更轻松。


各位小伙伴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留言,笔者一定会积极采纳。


笔者力求把枯燥的条文用有温度的活生生的段子给大家整通俗了,不仅要可乐,还要可口可乐。小伙伴们的认可是笔者写法律科普文的动力。


未来的日子里,笔者会更加努力笔耕不辍,跟着小伙伴们一起成长,把科普短文写得简洁但不简单,简约但不简略。


今天的科普小文就讲到这里了。未来的日子里,笔者会笔耕不辍,更加努力,有所为,有所不为,向自己的目标更进一步,跟着卓建大家庭一起成长。


各位亲爱的小伙伴,咱们明天见,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