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为CFO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的引渡案受到大家的关注,该案件不是普通的个人犯罪而产生的引渡,还涉及国家间的博弈、政治等问题,本文分析一下引渡的相关知识。
在2018年12月,孟晚舟在加拿大机场被捕,在2019年1月,美国对孟晚舟提出指控,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孟晚舟。在2019年3月1日,加拿大正式启动对孟晚舟的引渡程序。
在2020年5月27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公布了引渡案的第一个裁判结果,认定孟晚舟符合“双重犯罪”标准,会对该案件继续审理。
美国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孟晚舟,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条件?加拿大能否拒绝呢?
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条约或者其他理由,把在这个国家境内的、被其他国家指控或者判定犯罪的人,移交给该国审判或者处罚的行为。、
举个简单例子:张三在A国犯罪,现在居住在B国,A国向B国提出引渡请求,B国将张三移送给A国审判,这就是引渡。
国家之间没有引渡罪犯的国际义务,除非双方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很多国家之间为了确保引渡的实现,需要通过缔结国际条约作为引渡依据。如果双方没有引渡条约的,则通过作出互惠的保证来进行引渡。
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签订引渡的合同,合同一方有义务引渡罪犯,没有合同的,就让渡一些利益给对方而实现引渡。我国与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都没有引渡条约,因此,很多在我国犯了罪的人,都往这些国家跑。
国家间的引渡,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符合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也叫“双重犯罪原则”),任何一方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都不构成引渡理由。第二、对所控诉的犯罪所处的刑罚,要严重到一定的程度。
对于第一个条件,举个例子,A国与B国有引渡条约,张三在A国实施了诈骗行为,但他的行为在B国不认为是犯罪,A国请求B国引渡张三,就不符合第一个条件,也就是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对于第二个条件,《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2条规定,双方国家规定可监禁或者剥夺自由最长不少于1年至2年的,或者为了执行刑罚不低于4至6个月的,才可以引渡。
孟晚舟引渡案件中,孟晚舟的律师也是抓住了“双重犯罪原则”进行辩护,然而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孟晚舟的行为不仅在美国,在加拿大也属于犯罪。
对于拒绝引渡的理由,《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作了原则性规定,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有:
1、犯罪行为属于政治性罪行;
2、被请求国(例如本案中的加拿大)有充分理由确信,提出引渡请求是为了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等原因而希望对其起诉或惩处;
3、犯罪是军法非法普通刑法;
……
孟晚舟的引渡案件之所以引起非议,就是因为美国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基于这样的目的而向加拿大请求引渡孟晚舟,当然受到质疑。
政治犯不引渡是原则性规定,美国就打个擦边球,借用了其他理由请求引渡孟晚舟,说白了,就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在5月27日之前,国内的很多自媒体发布谣言,说孟晚舟女士已经被释放,很多人都提前庆祝,然而,加拿大法院作出裁判后,大家心理落差巨大,希望有关部门能惩治一下这些造谣的人,他们的行为,伤害了公众的情感,也影响了我们国家的形象。
最后,希望孟晚舟女士能摆脱困境,早日与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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