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颜女士反映,
自己10多年前
在温州银泰百货世贸店
“中国黄金”专柜购买了100克金条
并寄存在该专柜。
今年4月底,
她去专柜提取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
老板换了,提取不了。
商场专柜购买金条并寄存,
11年后却提取不了
2011年12月31日,颜女士跟家人逛银泰世贸店,在“中国黄金”专柜买了一条三四千元的金手链,同时在该专柜营业员的“营销”下,又花了33350元购买100克重的投资金条并寄存该专柜,约定待用到时再提取。
颜女士说,购买时工作人员问了她身份证、手机号码及家庭住址等信息,跟她说提取时凭她本人身份证,并支付一定手续费即可提取。“我当时买金条,计划给孩子结婚时用的,所以一直没去提取。”
颜女士提供的《中国黄金投资金条交易凭证》显示,在备注栏里已写明:“款已付清,货寄存在本专柜,取货时凭身份证取。”
2021年,颜女士曾到银泰世贸店“中国黄金”专柜提取金条,但被专柜工作人员告知,当天因故不能提取。“当时,我没在意是什么原因不能提取,毕竟银泰百货在温州还是值得信赖的。”颜女士说。
今年4月28日晚,颜女士再次到银泰世贸店“中国黄金”专柜咨询提取事宜,被该专柜工作人员告知:该专柜未有过这项服务。
4月29日,颜女士找出《中国黄金投资金条交易凭证》再次到银泰世贸店“中国黄金”专柜要求提取金条。该专柜工作人员说,“中国黄金”专柜老板已经换了,现在没有这项业务,并提醒颜女士找银泰世贸店服务台解决。
颜女士说,银泰世贸店服务台工作人员也联系了“中国黄金”专柜的原老板,但该老板一开始说颜女士寄存的金条已提取,后来又说其没找到颜女士当时购买金条的交易凭证底单,不能提取金条,只能按当时的购买价33350元支付款项。
对此,颜女士拒绝接受。按5月15日上海黄金交易所99.99%黄金收盘价每克452.13元计算,她购买的100克金条已升值至45213元。
初步协商有果,
商场愿意补齐金条升值部分
5月12日,记者拿着颜女士提供的《中国黄金投资金条交易凭证》复印件到银泰世贸店“中国黄金”专柜,该专柜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情他们清楚的,问过目前的老板,他们未有过这项业务,颜女士的寄存金条业务是之前老板遗留下来,他们不负责,需找商场服务台解决。
银泰世贸店服务台相关负责人表示,其已联系上“中国黄金”专柜原老板赵某,并跟对方沟通,赵某仍称找了几天也没找着颜女士当时购买金条的交易凭证底单,但经协商,赵某同意支付颜女士当时购买金条的金额33350元,至于金条的升值部分,按5月12日金价计算,则由商场给颜女士补偿11475元银泰百货储值卡。
颜女士说,她的诉求是,要么提取100克金条现货,要么以当前金价计算,换取同等额度的现金,对金条升值部分用银泰百货储值卡方式支付无法接受。
对此,银泰百货世贸店服务台相关负责人表示,对颜女士的诉求,他们也理解,但是其只能向银泰百货总部申请到储值卡补偿,他们会再想办法满足颜女士的诉求。对“中国黄金”专柜原老板赵某要支付的33350元金条款项,由该商场向赵某讨要,然后等商场补偿款申请到位,由该商场一并支付给颜女士。
律师说法:
专柜不给顾客提取金条属合同违约
专柜以老板更换为由,拒绝颜女士提取金条的做法是否合理?
对此,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卓予拉律师表示,颜女士在银泰世贸店“中国黄金”专柜购买金条并寄存,且有相关交易凭证,已形成合同关系,按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中国黄金”专柜以老板更换为由不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老板或代理商更换了,也不能因此逃避责任,“中国黄金”品牌拥有方仍要承担相应责任。
卓予拉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颜女士在银泰世贸店“中国黄金”专柜购买的金条,专柜不履行合同,银泰世贸店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卓予拉说,如果商场专柜和商场方均拒绝履行合同,顾客可同时将专柜品牌方和商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