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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上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大顺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恩施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损害后果及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等,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石大顺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0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石大顺因罪获刑,刑满释放后,注册成立了“恩施市豪揭寄卖行”,该寄卖行的经营范围为旧货寄卖,但石大顺以该寄卖行为依托,先后招募被告人石中灿、肖玉忠、黄远阳、帅伟、杨长江、肖玉林、廖传益、黄健、姚华灼、黄鹤等人从事违法高利放贷,聚敛钱财,逐渐形成以石大顺为首的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稳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团伙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用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和支持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间,共实施寻衅滋事7起,强迫交易1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拘禁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破坏生产经营1起。他们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