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章建筑被拆除的赔偿结果,通常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公民个人或其他机关、单位所做出的无根据行为,或者说没有得到正规的程序肯定,没有授权非法擅自拆除。
这样的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效力,尽管对象是违章建筑,但这依旧属于不被认可的,是违法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对被拆除的违章建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公告做出的明确规划,已经要求违章建筑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诚实的履行要求,违章建筑应拆未拆。
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该违章建筑的拆除没有合适的理由反驳,只是拒绝拆除或不作为。
那么该违章建筑不再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此时可以根据前述要求自主处理该违章建筑,享有依法强制拆除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而损坏违章建筑的,不需要进行赔偿。
顾名思义,违章建筑违背了某项规章制度的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这类建筑通常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正常需要,是为了满足个人或某团体私利而进行的建筑,其主要的特征就是具有违法性。既然是违法的,为何损坏违章建筑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因为违章建筑本身的违法性在于其建造的地点和占用的空间,但是损坏违章建筑,会使组成建筑的各类原材料随之被毁,这些基本材料及其他设施、设备并不具有违法性。
对于违章建筑,住户不能取得所有权,其属于该违章建筑的无权占有人,但是无权占有亦受侵权法的保护。
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合法取得了建筑材料,这些材料成为合法的财产,该部分财产被侵害,损坏违章建筑的同时这些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所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对违章建筑的确认和处理,是分辨损害者赔偿范围的关键,只能由相应的土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进行,其他个人或单位都没有处理违章建筑的权力。
李某和廖某是邻居,两家房屋之间原本存在有一片公共区域,廖某未经批准想要扩大自己的地盘。
他觉得屋里东西太多,住的不舒服,便擅自在院前的公共过道上占地建了一间小储藏室,用来堆积自家的杂物,让原本逼仄的屋内解放出一些空间来。
李某见到之后,想到自己同样逼仄的房间,但是已经没有空余地方再建一间屋了,于是以妨碍自己通行为由,提出抗议,认定这间储藏室不应该存在,要求廖某拆除。
好不容易活络出来的空间岂能轻易放弃,廖某对李某的指责不屑一顾,交涉无效后,李某更加不能忍受廖某的独断专行,一气之下便把该建筑物拆除了,料想也不能拿他怎么样。
廖某心疼自己的财产,更不能忍受李某的行为,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由李某赔偿廖某建筑物的部分损失。李某接到判决书后才知道原来毁损违章建筑也要赔偿。
《城乡规划法》规定,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应当通过法定的部门经过法定程序进行。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违章建筑的做法显然是于法无据。
李某就是吃了不懂法的亏啊,可他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拆掉的明明是违章建筑啊。法律规定任何公民、法人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故意拆除、损毁违章建筑。
因为他们这种自发的行为,相当于滥用私刑,实质上是篡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
不是执法者,就没有处置违法对象的权力,私拆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个人或其他机关、单位擅自拆除违章建筑属违法行为,这就是李某最终要赔偿廖某部分损失的原因所在。
违章建筑人也是其中财产的所有人,享有就违章建筑被私力侵害得到赔偿损失的权利,这是法律对合法私有财产的基本保护。
侵害方拆除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自助拆除的行为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对建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部分产生了侵害,因而构成了侵权,不应该再被法律所保护。
但是毁损违章建筑引起的索赔,具有违法性的限制,也就是违法部分的损失不予赔偿,只能是对建筑材料被损毁的部分进行赔偿,而不能是完全赔偿,更不能适用恢复原状。
这既是对公权力威严的彰显,也是对私人合法权益的维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由于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赔偿责任的范围也因之受限,违章建筑物损毁后可以提起赔偿的只有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远远比不上合法建筑物的受法律保护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土管部门作出处罚,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必备资料。
作为公民个人,学法、懂法、用法是我们的基本素养,而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更是一切法律行为的前提,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越权行事,相信法律和公权力。
面对生活中的不法行为,类似违章建筑这种情况,举报、揭发是更好的选择,不需要我们亲自动手,这也是自我保护的方法。在不清楚具体规定和行为性质的时候,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做出令自己后悔的事情。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