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铁路公安在线微博2月16日通报,2月14日,在安庆开往上海虹桥的列车上,旅客殷某某(男,40岁)强占他人座位,不听从列车工作人员劝阻且拒绝让座,与该座旅客发生争执,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合肥铁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殷某某行政拘留5日处罚。(2月16日《北京晚报》)
霸座不文明不说,更有可能触犯法律。此次合肥铁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霸座者行政拘留5日处罚,的确很解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以说,在法治社会,就须用法治抑恶扬善。对付霸座,不能只靠被侵害者主张权利,以及旁边人的道德谴责,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即时亮剑,这不仅是对守规矩乘客权益的保障,更是对不法行为的有力回击,也是构建和谐出行环境的必然要求。正如此前有媒体对霸座现象的评论,应拿出法律这把“利剑”,像查处“酒驾”“醉驾”那样,加大处罚力度。
其实,对于惩戒霸座者一些地方不乏“立法”举措。比如,2018年出台的《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就提出对“霸座”等不良行为,按照规定推送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给火车霸座者加上法律的“紧箍咒”,也填补了惩治霸座者“专法专用”的空白,无疑就值得称道。
当然,也应看到,霸座行为着实可恨,但要是让其彻底绝迹也很难。于此,在遏制霸座行为上,一方面有赖于乘客的守法自觉,要知道,霸座不仅不文明,扰乱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同样是违法行为。这一点若认识不到,甚至甘愿“霸座”,最终吃苦头的还是自己。
另一方面也有赖于快速处置机制。面对霸座行为,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列车员进行调解,还没有效果的,相关处置机制就须发挥出作用。况且,《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就从法律层面上对“霸座”行为进行了约束,铁路部门当出台相应的机制,实现快捷“息事宁人”。
法治社会需要每个人树立“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责任意识。毕竟,霸座行为并不是单纯的道德范畴,该法律亮剑时也定不会手软。当然,从其他乘客角度来讲,也应该对霸座行为多些抵制,人人都站出来发声,霸座者自然会无容身之地。总而言之,在高铁上霸座被行政拘留5日,的确不冤,于后来者也应从其中汲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