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5次修正后,我国现行宪法现在共有1个序言、4章、143条。其结构为:序言,共13个自然段;第一章“总纲”,共32条;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24条;第三章“国家机构”,分为8节,共84条;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3条。
(一)国家的领导核心力量和指导思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明确规定马克思列宁主义及其中国化思想理论体系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予以确认。
1954年9月,毛泽东同志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开幕词中明确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这一经典论述深刻指明了新中国国家制度、宪法制度的灵魂和要旨。
当今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行动指南和共同思想基础。这些都属于我国宪法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我国历次宪法性文献看,党的领导和指导思想在表述和规定方式上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最早是间接的、内含的,后来是直接的、明示的;其基本内容也是在不断丰富、深化和拓展。在最近这次宪法修改中,我们再次深刻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从宪法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国家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重大意义。
(二)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我国宪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国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对国家各方面制度,都确定为社会主义性质,或者以社会主义为原则、为导向。如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近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这一概念,在我国宪法中,前后出现50次,规定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性质和意义。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通常称为政体。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与国体相适应、相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含着一系列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重要政治思想和理论原则,包含着一整套构建科学、运转协调的重要政治制度和行为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总结60多年来的成功实践经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要义包括:一是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二是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三是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四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五是实行依法治国,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六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理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上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规定在宪法序言、第一章和第三章之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中体现我国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国家发展的根本任务和国家活动的根本准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中具有根本性质,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具有根本地位。因而,我们经常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四)国家大政方针
党和国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实行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原则和活动准则,比较集中地规定在宪法序言、第一章和第二章之中。
例如,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过去的5次修宪有4次都修改充实了这一自然段。除了有关党的领导和国家指导思想的内容外,国家的根本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五大文明协调发展,国家发展的奋斗目标等大政方针,都规定在这一自然段中。
又如,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五)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各国宪法大都集中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被称为人权或者公民权利宣言书,这同近代宪法制度产生的背景有密切关联。历史上比较有名的宪法性权利文献是,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美国1791年《权利法案》(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之总称);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起草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1918年苏俄宪法的第1篇。
我国宪法高度重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的内容,1954年宪法设专章作出了明确规定。1982年宪法不仅恢复、充实和完善了这方面的内容,而且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作为第二章,列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凸显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宪法精神。这虽然是表述顺序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如何看待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问题,是1982年宪法的一个新意。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残疾军人生活保障,抚恤烈属,优待军属,帮助残疾人,科研、文艺等文化活动自由,保护妇女权利,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年人,保护华侨、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等。除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宪法第一章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实际上是确认了公民又一项重要权利,即私有财产权。
我国宪法坚持公民权利义务法定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在法定范围内,受现实社会条件的约束和具体法律关系的调整。一是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二是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一条)。三是规定既为权利又为义务,如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摘自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培训讲座上的报告《中国宪法制度的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