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备注:是指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中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将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