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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专业讯息:土地使用权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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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是指当事人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订立的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但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己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