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潘亦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该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已实行了约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将废止。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作说明时曾表示:“从实际情况看,车辆购置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征税事项作相应调整。”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称,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这与《暂行条例》相比并无变化。另外,《车辆购置税法》还明确了5类车辆可免征车辆购置税,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以及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等,其中,后两类车辆为法律新明确的免税车辆类型。
“车辆购置税对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引导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刘昆介绍称,根据《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暂行条例》施行以来,车辆购置税运行比较平稳。2001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6214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7年征收车辆购置税3281亿元。
记者:潘亦纯 编辑:王进雨 校对:范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