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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看法消息:单独二胎申请表,一个孩子弱视,另一个会弱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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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弱视,可以要二胎吗?”

日常接诊时,这个问题经常被问起,眼科之家微博里也经常有家长问。我这十几年的临床生涯中,见过太多家长冒出过这个想法后都没有得偿所愿,少数家长在计划生意途径不被准许后选择了“认罚”生二胎的办法。所以,在我印象里,一胎孩子有弱视是不能申请二胎的。

弱视二胎疑问之缘起

这个问题,我最关心的时刻,是两年前一个广东弱视孩子家长请教我他孩子的眼睛问题时。当时这个家长也给我上了一课:她孩子的眼部外貌很特殊,双眼震颤+重度弱视,请教丁香园坛友后我才学习到一个新名词——眶距增宽症。百度百科上的眶距增宽症词条就是我在这之后创立的。这个家长也想要二胎,问我是否可以,结果是我被问倒了,让他到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打听一下。

这事儿本来被淡化了,昨天又一个家长在新浪微博问起。我决定做一下功课,在这里写一篇“弱视与二胎”的文章,给自己一个交代(扫盲),也给家长一些参考。

失败的互联网求索

遇到问题,求助万能的百度,相信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互联网习惯了,我也是其中一员。我在百度搜索框里输入“弱视,二胎”,我再次陷入迷茫——因为答案莫衷一是。在“百度知道”里,我看到了很多自相矛盾的回答,跟其他类型的提问一样,有人说“能生二胎”、有人说“不能”(这两类人是不负责任的,但百度如此开放,也只能放在那里,不知道会不会误导别人)。负责任一点的会回答:“请咨询当地计生部门咨询一下,各地不一样”、“弱视达到残障的才可以”(不得不佩服,网络还是有高人的,“弱视达到残障的才可以”这个答案浓缩的很好,却没有被采纳成最佳答案)。

接着,我查询了一些法律类网站。因为能不能生二胎,医生没有什么话语权的(接触过、有经验的事情除外),有话语权的是律师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样没有找出有价值的答案。因为绝大多数律师们都给出了一个答案——“具体咨询当地计生部门。”不知道他们是事先商量好口径,还是直接复制黏贴的,至少有一二十个律师给了这样的答复。作为大夫的我可以赠送这些同为知识分子的律师们一句“无作为”。

找到源头——国家计生委文件

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找到了一个文件,叫《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http://www.moh.gov.cn/zhuzhan/jslbmgz/201304/6ab649bdb9dd63b6e56a0c5c.shtml,大家可以自己去看。

我把我学习这个文件的心得整理如下:

一、一胎弱视的二胎指标申请思路

1、国家允许申请生二胎的政策正在松动。

“2014年单独二胎实施后,我国的生育政策就变成这样的了: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2、不孕(育)症,符合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3、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4、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5、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6、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7、夫或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二胎。
  此外,各地还有各自不同的规定,比如江西、河南、江苏等地规定,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生育二胎;河北、山东等地规定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生育二胎;山东省还规定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也可再生育一个孩子。”(转自《找法律》网)

一胎是弱视宝宝 可以申请二胎否?

2、一胎被鉴定为病残儿,可以申请二胎。

这个政策在计划生育政策开始之初就是放开的。其中病残儿的定义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病残儿鉴定需要走一个挺繁琐的办事程序。

病残儿鉴定的申请入口是“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正规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都常设有计生部门或者计生干事。

家长在看过下面这些内容后,感觉孩子弱视程度确实符合条件,可以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其他资料(这个必须问一下当地居委会,各地办事流程可能有所不同)。

接下来是层层审批,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区——市级计生部门。平均每层审批需要20-30个工作日。我粗略估算了一下,还没开始做鉴定,光审批路上就需要耗费2-3个月。

4、病残儿鉴定

上述文件中写了,市级计生部门每半年到一年会组织一次病残儿鉴定(鉴定委员会的老人家们很辛苦,看来召集一次不容易,工作量不能太大、频次不能太高。)

接着就是按照医疗程序进行的医学鉴定。负责鉴定的成员至少有5名,都是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各地都建立了病残儿鉴定专家库,这5个人是随机选取的。这么做的目的是防止暗箱操作,但具体是什么样的执行情况,还不清楚。

这里我插一句:计划生育总体目的是为了防止人口膨胀,出现粮食危机可不是闹着玩的。据说我国是世界上唯一实行强制计划生育的国家,这是国情,没办法。除了人口控制目的,病残儿鉴定还有一个潜台词——就是筛选出不适合生育的人群。有些人因为基因有缺陷,会有很高几率生出严重的先天性疾病的孩子,对家庭和社会来说都是负担。如果看这篇文章的家长属于这种情况,希望理解和配合国家政策。

接着说病残儿鉴定。

好不容易排上的一次病残儿鉴定,有可能经过鉴定后并不属于病残儿。这时,你的申请就会被驳回,当然如果不服市级鉴定,可以申请上一级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省级鉴定就是“终审”了。这里想提醒弱视孩子家长的是:也许你不怕麻烦、意志坚定的想要个二胎,但建议好好了解一下病残儿的确定标准,有把握的情况下再做鉴定。否则真的是劳心费神,可能会无果而终。

假如病残儿鉴定通过了,恭喜你拿到了“二胎入场券”!接着怎么办,就不用我研究了。

二、解读《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与眼睛疾病、斜弱视相关的内容

该《办法》中,把病残儿的残障病种分为三大类——非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和其他。每个大类下面还有细的分类。下面我把《办法》中关于眼科疾病的内容提取出来分析一下:

(一) 非遗传性疾病

非遗传疾病,指的是“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病。”

在“非遗传性疾病”的第(十)条中,列出了“后天性眼、耳疾病”。其中眼科相关的有两种:

1、“各种后天性原因造成的盲(含单盲)”。

我国对“盲”的定义:中国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把双眼中优眼的最佳矫正视力小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º(“º ”不是乱码,是视野计的测量单位)者列为盲,并分为一级盲和二级盲。

“含单盲”,就可以理解为只要一只眼的最佳矫正视力小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º,就符合弱视生二胎的病残儿鉴定。

这里我有两个疑问:

一个就是幼儿弱视采用科学的弱视治疗方法是可以治疗的。在未治疗之前符合了这个鉴定标准,如果经过治疗弱视程度改善或者弱视治愈,是不是就不符合这个标准了?

第二个疑问:视力和视野检查是主观检查(如果作弊的话,别人不可知),鉴定专家成员如何确定患者的视力和视野确实低下?我想,除了使用“伪盲排查”手段,应该还会结合病情,如孩子有明显的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斜视、先天性白内障等引起重度弱视的病因,这些病因可以通过客观方法检测。如果视力检测结果与弱视病因的客观检测吻合,就可以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

这两个疑问抛出来后,相信家长们会有深入解读,请结合具体情况理解吧。没看懂我这句话内涵的家长,再细细品读一下。

2、“外伤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视力障碍,经治疗,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3,或一眼视力低于0.2,另一眼视力在0.5以下,生活难以自理者。”

这是整个《办法》中我看到对眼科指标描述最细的地方。我品读出以下内涵:

1)有些弱视患者是外伤引起的。例如幼年的眼部外伤导致了外伤性白内障、上睑下垂或者角膜损伤引起了白斑;如移植角膜后导致的严重不规则散光,导致了重度弱视。

2)这条当然不单指弱视,还包括外伤或者眼病导致的眼内损伤、眼内异物、眼底损伤、视神经损伤等。

3)“经治疗”是个敏感词汇。一个尚未开展弱视治疗的患儿,是否符合这个标准?鉴定专家的选择,可能也会考虑安排对本次鉴定的患儿涉及病种熟悉的专家。他们自然知道多数幼儿弱视通过科学治疗是可以得到视力改善甚至康复的。这时候我把这三个字拆解成三层意思:

a、没有经过治疗的弱视,是否会被专家要求做进一步治疗,治疗多长时间后再重新鉴定?

b、对于合并眼球震颤、严重先天性白内障等预后欠佳的疑难弱视,专家们是否会网开一面?

c、家长在提出鉴定申请同时,准备好孩子的病历很重要。病历中如果含有详细的、数次的眼科医生处方记录、复查记录最好,该记录中明确提示孩子的弱视治疗效果欠佳。此时,获得鉴定专家认同和通过的几率应该会更高。

4)“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3”。

如果我没猜错,应该指的是两只眼的矫正视力都低于0.3(不含0.3),因为眼科一般很少以两眼睁开时测得的“双眼视力”作为检查指标。0.3也是眼科界定低视力的上限指标,因为低视力者的自理能力受到限制,放在这里也是很科学的。

这里我又有一个疑问:如果家长让孩子故意佩戴一副错误参数或者明显不合理参数的眼镜做鉴定检查,是否会被发现?我想,鉴定专家应该会准备好焦度计(查眼镜度数),甚至他们会给孩子做详细的屈光检查,用试片矫正视力(最佳矫正视力)而不是自带眼镜矫正视力做记录。

5)“一眼视力低于0.2,另一眼视力在0.5以下”。

国家级政策文书中也使用了通俗化的书写方式,我感觉很有意思。因为“低于”和“在**以下”是一个意思。

当然,这里的0.2和0.5指的也是最佳矫正视力,不可能是裸眼视力,自然也是不含0.2和0.5的。落实到弱视孩子身上,这种情况表示孩子两眼弱视程度不一样,也应该是经过治疗后的矫正视力。

(二)遗传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的定义是:指因受精卵中的遗传物质(染色体,DNA)异常或生殖细胞所携带的遗传信息异常所引起的子代的性状异常。说直白些,遗传性疾病就是基因异常。

《办法》中说:“子女患有下列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根据遗传方式和能否做产前诊断等因素,按指导原则,综合判断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

这条的意思,我在上面已经说过,属于“优生”考虑。在《办法中》分了很多中遗传方式,这里就不一一分解,太深奥枯燥了。我把眼科相关的遗传病提炼出来,分析如下:

1、在《办法》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中,列举的“马凡氏综合症、先天性小角膜、先天性无虹膜、先天性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是眼科疾病。另外“周期性麻痹”有时会侵犯眼睑肌肉,导致上睑下垂,会形成形觉剥夺性弱视。

马凡氏综合征在眼科的表现是晶状体脱位,发病早的也会形成弱视,治愈难度很大;

先天性小角膜,一般容易引起青光眼,不属于斜弱视范畴。但又是也会合并屈光不正性弱视;

先天性无虹膜会因为畏光而影响视觉发育,也会形成弱视;

先天性白内障更是弱视病因中很典型和常见的一类,而且往往病情疑难,治疗效果比其他弱视类型差。

视网膜母细胞瘤是儿童最常见的眼科肿瘤,不属于斜弱视范畴。

上述疾病中的马凡氏综合症、先天性无虹膜、视网膜母细胞瘤,相信确诊后,都符合病残儿标准;先天性小角膜的界定可能有一定困难(眼科标准是角膜直径小于10mm),主要是有些先天性小角膜患者并不表现出视力障碍,可能这种患者出现了严重弱视或者青光眼体征后,才会被列入病残儿范围(猜测);先天性白内障,如果是在1岁内发现,估计鉴定专家会推荐先做白内障摘除手术并做弱视训练后重新评估(具体参照前文中关于弱视患者病残儿鉴定的分析和疑问内容),对于超过1周岁的(错过最佳手术期)、晶体中央区明显混浊的先天性白内障,鉴定专家应该会做不良预后的判断,有利于病残儿鉴定条件确立。

说一下《办法》中“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的生育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之一患病者,其再发风险率很高(50%)。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病残儿父母正常,家系调查又除外家族遗传病史、可能为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请家长仔细看其中的“不宜再生育”和“可考虑再生育”的结论。
2、在《办法》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中,“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先天性全色盲、视网膜色素变性”属于眼科疾病,另外这里面的“白化病”容易引起眼球震颤而导致重度弱视。

这里的“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全色盲、视网膜色素变性”,相信确诊后,都符合病残儿标准。“先天性小眼球”有别于中高度远视(常合并中重度弱视)孩子的眼轴短的情况,在临床习惯叫做“小眼症”,有时眼窝深陷甚至无眼球,结合基因诊断、家族史、合并先天性白内障、小角膜、先天性青光眼等问题能确诊。

《办法》中对“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的生育指导原则中,也规定了“不宜再生育”和“可考虑再生育”的判定原则,可以在《办法》里看,这里不罗嗦了。

3、在《办法》的“X连锁显性遗传病”中,列出了“先天性眼球震颤”,这种眼病也常常合并重度弱视,属于疑难弱视类型。想了解这种疾病的表现和治疗,请移步《眼球震颤 并非无药可医》、《眼球震颤克制利器——压贴三棱镜》等文章学习了解,或者在眼科之家网站右侧的搜索框内输入“眼球震颤”搜索。

先天性眼球震颤是比较容易确诊的,不过有些眼球震颤患者并不伴随明显视觉障碍——如隐性眼球震颤,不知鉴定专家会怎么判定。个人猜测上述疾病即使在确诊后,也未必是直接下放二胎指标,鉴定专家们可能还需要结合“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这一总则进行最终判定。

4、《办法》中的“其他”中,也留了足够的病残儿鉴定可操作空间,对于那些“上述以外的其他遗传病或遗传性质难以确定的疾病”,“应组织会诊,将初诊意见、全部检查资料与家系调查资料一起上报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进一步确诊。”

最后说一下“伪盲”和“伪低视力”,就是被检查者主动作弊的情况,眼科有专门的技巧鉴别的。因为涉及医疗伦理和法律界限,我在这里不会讲这些内容的。请意图尝试的家长自重。

这篇文章我查阅资料和写作,占用了三天的工作外空闲时间,前后耗时六七个小时。主要目的是把”弱视“和”二胎“这两件事彻底搞明白,尽管仍有一些问题还没弄清楚,但大致为弱视孩子家长们理清了一条思路——一胎宝宝查出有弱视且为重度弱视后,家长可以通过申请病残儿鉴定的程序争取二胎指标,而且这个鉴定专家们会结合孩子的实际情况,告诉家长二胎孩子是否会出现一胎同样的问题(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