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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资深解答:商标权转让合同,商标转让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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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不同

商标转让作为一种有效可行的方法,在日常生活中也被广泛地运用。商标转让所转让的是商标权。不过因为种种的原因,总会出现商标转让相关的纠纷问题。

一、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1、一个商标的两次转让

例如商标转让人将其注册商标先后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假如商标转让人与第一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之后,隐瞒上述事实又与第二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那么从合同的角度分析,首先第一个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个合同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由于商标转让人向商标受让人隐瞒了已与他人在先缔结商标转让合同的事实);

再假如第二个商标受让人知道商标转让人所隐瞒的事实后,并不行使撤销权,则第二个商标转让合同也有效。

对此,第一个商标受让人有权要求商标转让人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义务,如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而第二个商标受让人只能要求商标转让人承担不能履行商标转让的违约责任。

2、商标的无偿转让问题

例如商标转让人将商标转让给受让人,但是商标转让人并没有获得任何对价,或者有的商标转让合同明确约定商标转让是免费的。那么这种商标转让合同从其法律属性上分析应当属于“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很显然赠与合同中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商标当然不能例外,并且受赠人获得财产是无偿,即是无需支付对价的。所以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就是,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如上所述,商标权的转移时间应当是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之日。这样商标赠与合同自签订至商标转让公告之间大约还有较长的时间,而在此期间商标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由于很多当事人对商标作为财产权的认识不够充分,很多当事人之间签订商标转让合同随意性非常大,经常不约定对价或者直接明示无偿,如此一来商标受赠人面临的法律风险非常大。所以慎重起见,商标转让合同应当约定有明确的对价。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待转让的商标是否已被设置了负担

例如有的准备转让的商标已经被商标权利人设置了质押、或者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标主管机关备案登记)、或者已经被其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等。

上述负担会严重影响到商标的顺利转让。例如,关于“奥妮”商标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即如此。该案中,广州立白公司花费巨资受让取得了“奥妮”商标,但是没有注意到之前“奥妮”商标权利人已经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了香港一家公司,并且这种许可已经备案。

如此,则对于“奥妮”商标究竟应当由谁来使用出现纷争。其实如果广州立白公司在受让“奥妮”商标之前,进行商标的查询,就比较容易发现准备买入的“奥妮”商标是否已设置了负担,从而为其是否买入或者是否以如此高的价钱买入提供参考。正是由于缺少了上述查询,所以才导致出现如此大的纷争。

4、其它法律风险

有关商标转让的其他法律风险包括,商标转让人因为其他债务纠纷,其商标被申请冻结、或者商标转让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前一年内无偿或者恶意转让其商标的。

二、商标转让风险的防范措施

1、商标转让必须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

2、商标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

3、商标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4、用于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5、商标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方。

6、在商标实务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最好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后提交商标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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