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来说,税务局不仅负责征收税款,还得征收一些费,比如教育费附加,明年开始,税务局又要征收社保,今天我要说的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比较少,就是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纳税人。但是有个细小的区别。
财税【2016】25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60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业的单位性质纳税人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广告事业建设费。
什么是广告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关于广告业,取消了广告的制作,增加了广告的代理。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依据
财税【2016】25号文: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财税【2016】60号文: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看了上面两个文件的相关规定,你是不是明确了一点,那就是广告业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享受差额征收,而娱乐业必须全额征收。
另外,无论是广告业还是娱乐业纳税人,计费销售额可是含增值税的。
三、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可以免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25号文相关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60号文相关规定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60号文作为财税【2016】25号文的补丁,规定的更加简单明了,目前,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满三万(季销售额不满9万)免征增值税,相应的,也就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当然了,享受差额扣除的广告业纳税人,不能以扣除后金额来计算是否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待遇,还有,一般纳税人也没有这个待遇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