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五七工我们就会想起家属工,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其实五七工和家属工的命运是紧密相连的。五七工是指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相关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五七工、家属工既不属于临时工,也不属于正式的职工,也不属于集体企业的职工,是在特殊时期存在的特殊现象,这种特殊主要有这么几个表现形式。一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计划用工不足时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二是这种用工形式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后期有的行业或部门出于政治需要有意识地创造或保留了这一群体;三是参加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980年以前。
五七工、家属工作为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的一种特殊群体,按照现在的标准来判断,有这么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五七工没有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指标,不属于国有企业的正式工,也不属于临时工;二是五七工的工龄不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因而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三是没有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法正常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后开始实施的,以后相继发布了国发(1995)6号、国发(1997)26号文件,按照以上这些文件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从国有企业的职工扩大到了城镇所有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五七工是属于应保而未参保的群体,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这部分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成了空白。
从2009年前后,各地开始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为五七工、家属工的养老保障开启了新的渠道,也算是对五七工、家属工对社会所作贡献的一种肯定。
例如黑龙江省对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规定中指出,具有黑龙江省的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黑龙江省的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在2009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
考虑到这部分老人的身份和年龄等方面因素,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20%由政府承担,80%由个人承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有一点类似,但这是一次性补缴,不是逐年缴费。按照黑龙江省的规定,2009年7月1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10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每相差1岁增加1500元。比如74岁的就要补缴11500元,73周岁的就要补缴13000元。
养老保险费补缴以后,从补缴完成的第二个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每月基本养老金为413元,包含了45元的取暖补贴。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第二年开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五七工参加每年的养老金调整时,定额调整部分和其他退休人员是一样的,与缴费年限挂钩的部分是按照15年计算。
按照河北省的规定,补缴范围和黑龙江省的规定是差不多的,补缴的标准也是按照政府补贴20%,个人承担80%,凡是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女性达到55周岁以上,男性达到60周岁以上都可以补缴,按照100%补缴的每月养老金485元,按照60%补缴的每月养老金355元,从补缴完成后的第二个月开始领取养老金,以后每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金的调整。
综上所述,五七工、家属工是我国特殊历史时期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的养老待遇问题是对这部分群体作出贡献的一种肯定,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广覆盖、保基本政策的一种体现。五七工、家属工虽然在2009年,2010年之初领取的养老金比较低,但是经过多年的调整,不少人现在的养老金已经接近10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