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针对我国互联网广告产业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明确了诸多规则,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互联网广告提示如下:
一、种草、探店、软广营销应显著标明“广告”
目前,各种“种草笔记”“知识分享”“测评视频”频频出现,虽然满足了消费者交流购物经验的需求,但消费者的知情权可能会受到影响。《办法》把这种通过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达人种草”“达人评测”“达人探店”“达人分享”等商品或服务推销形式界定为“广告”。
《办法》第九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二、“弹出广告”过多过滥,不能“一键关闭”涉嫌违法
手机APP、电脑网页、智能家电、导航设备、智能交通工具、网络电视等屡屡弹出广告,堪称“无孔不入”,“关不掉、乱跳转”、侵犯隐私、虚假宣传,令人烦心,个别甚至严重影响消费体验、交通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等。
《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弹窗广告和开屏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三、带货主播或广告代言人责任有规定
近年来,直播带货行业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劣质产品、虚假宣传、价格误导、发货不及时、退换货困难、不文明带货等问题频频出现。为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利用网络直播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时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四、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涉嫌违规
部分APP在打开后会出现“内存已满,立即清理”“电池过热,立即降温”“受到病毒威胁”“拦截到木马,立即查杀”“您有百元话费补贴,请领取”“系统或者程序需要更新”等页面,用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诱导用户点击,实则向用户推送未经审核的产品,甚至是违法内容,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三)虚假的奖励承诺;(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五、广告禁区:发布这些广告要注意
《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各互联网平台及相关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发布互联网广告,一经发现违法违规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存在广告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图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及时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编辑:官超
编审:杨菊
审签:蒲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