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权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6岁的吴某是信宜市某中学的初三学生。某日下午4时半左右,吴某在校内的运动场上体育课。一名在运动场玩篮球的同学突然横穿跑道,冲进正在跑步的吴某所在班的队伍,致使吴某跌倒,造成他右肱骨上髁骨折、右肱骨外上髁骨骨折、右肱骨关节脱位。学校工作人员等吴某的家长来到后,才送他到医院治疗。送到医院后,吴某的受伤部位已经红肿,医生要等消肿后才能对他进行手术。吴某住院治疗了16天,出院后继续石膏外固定治疗了2个月,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前,吴某就读的学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后出具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单》给学校存执。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赔付了16035.53元给吴某。后吴某及其父母,一纸诉状将信宜市某中学、某保险公司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赔偿款97583.8元。
信宜法院民一庭对该案经审理后,承办法官肖燕认为,本案的损害事故发生时,被告信宜市某中学未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导致原告在上体育课时跌倒受伤,并且在原告受伤后没有对其及时救治,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信宜市某学校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订立的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保险金。在细致厘清法律关系后,法官为了减轻当事人负累,在庭审后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对其释法明理、晓明利弊,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53000元给原告,该款限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收到调解书后十五日内付清。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及时兑现了承诺,使该起人身损害纠纷案得到了妥善解决。
【记者】李文才
【通讯员】陈 严
【作者】 李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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