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落实新个税法中的相关新政,12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公布了《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今年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个税交纳的新变化关系到家家户户的“钱袋子”。而此次《公告》和《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又会对个税计算和交纳产生哪些新的影响?
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对广大纳税人来说,此次公告的核心就是四个字“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并且,这样还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税负,能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在新个税法下,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与我国原先一直实行的分类税制相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
我国首次建立的“综合税制”,通俗讲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新的税率表。
平时,纳税人在取得这四项收入时,可以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因此,一年结束后,纳税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按照新的适用税率,算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年度内预缴税款大于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税款;如果年度内预缴税款小于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则同样需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补税款。上述整个过程就是与新的“综合税制”相对应的“汇算清缴”。
需要说明的是,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办理首次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仅需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即2019年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
此外,根据新个税法,目前仅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被纳入综合所得范围,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其他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以及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都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哪些人需要“年度汇算”
既然新个税法建立了综合税制,是不是所有人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比如,市民王小姐2019年1月份领取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预缴个税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资4000元,无须预缴个税。2019年全年看,因王小姐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无须缴税,因此预缴的90元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又比如,市民李先生人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按规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预缴环节未填报,使得计算个税时未减除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全年预缴个税1080元。其在年度汇算时填报了相关信息后可补充扣除24000元,扣除后全年应纳个税360元,按规定其可以申请退税720元。
或者,像市民赵先生这样,每月固定一处取得劳务报酬1万元,适用20%预扣率后预缴个税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账,全年劳务报酬12万元,减除6万元费用(不考虑其他扣除)后,适用10%的综合所得税率,全年应纳税款1080元。因此,可申请18120元退税。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国务院专门明确了对部分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补税义务的政策。《公告》显示,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或者,纳税人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则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资料显示,我国当前免税额度高于荷兰、英国等发达国家。
《公告》还指出,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也可以不用办理年度汇算。即如果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既不需要退税也不需要补税,自然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或者纳税人自愿放弃退税,也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纳税人怎样才能知道自己到底需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国税总局建议,纳税人可以咨询单位,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查询。
年终奖到底怎么计税
如今已是年底,临近春节,部分企业还会发一笔“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8年底制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哪些年终奖可以算作是“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这三类可算作“全年一次性奖金”。
因此,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都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范畴,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单独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面对即将到来的我国首次年度汇算,收到年终奖的纳税人该怎样选择?“根据我们测算,当抵扣额低于工资薪金所得,年终奖又较高时,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则可以少交税。而当抵扣额高于工资薪金所得,年终奖又较低时,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则可以少交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建议。
栏目主编:徐蒙 文字编辑:徐蒙 题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