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是所有权的基本单位,除了公司章程里规定的权利,或者在要求股东投票时,有一股一票的权利之外,本身并没有其他特权。普通股赋予持有者“所有权”,但是这种所有权要次于政府的税收义务,员工的工资与福利,所有的债务以及所有形式的优先股。因此,通常在公司清盘或被出售的时候,普通股的持有人是排在以上所有这些诉求人之后。只有在其它人的权利被满足了之后,他才能得到一些公司剩余的价值,而通常就什么都没有了。
一般来说当一个企业初创后,随着逐渐成长而需要进一步融资时,资金可能来自私募基金,在大多数情况下,机构都要求获得优先股,这是因为其定价和内在价值都不同于普通股。最低限度,投资人要求一定程度的影响力和权力,这些都是普通股持有人不具有的。
优先股是“普通股”的对称,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也是一种没有期限的有权凭证,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在中途向公司要求退股(少数可赎回的优先股例外)。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 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和普通股相比具有清算优先权,也就是说,在企业被出售或清算的情况下,优先股要先于普通股被支付。通常先支付优先股的面值,然后才去支付普通股。一般来说,优先股的面值就是私募基金投资的成本。
1、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
2、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
3、如果公司股东大会需要讨论与优先股有关的索偿权,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更多股市财经资讯,敬请关注酷基金网:http://www.kj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