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原创]专业解读:计算机保护条例,法规的考试题型

阅读:

1. 考点1法律体系1.部门法(法律部门):(1)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2)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2.法律规范的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 考点2法的形式1. 法的形式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2. 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3.法的形式(7 类)形式制定主体名称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XX 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 条例》地方性法规省级+市级的人大及常委会《地名+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 规定》、《XX 办法》、《XX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市级的政府《地名+规定》、《地名+办法》、《地名+实施细则》国际条约

3. 考点3法的效力层级1.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冲突适用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与旧的按新的特别的与一般的按特别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谁制定谁裁决不同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决定适用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A 部门规章与B 部门规章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法律与授权制定的法规不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4. 考点4备案1. 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 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3. 市级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4. 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5. 地方政府规章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6. 市级地方规章报→本级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备案。

5. 考点5法人具备的条件1. 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2.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 有法定代表人①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②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6. 考点6法人的分类分类取得法人资格时间举例营利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①需要登记,经依法登记成立;②不需登记,成立之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1.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2. 建设单位可以没有法人资格

7. 考点7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1.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非常设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2. 在每个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对施工项目全面负责,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3.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8. 考点8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1.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1)委托代理=意定代理=任意代理(2)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应共同行使代理权(另约除外)。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9. 考点9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1.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禁止转包,违法分包)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2.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3.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10. 考点10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干完了)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不让干,不干了)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干不了)4.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人没了)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组织没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11. 考点11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转代理1.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2. 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指示承担责任。3. 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代理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无权代理1. 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2. 两种结果:(1)被代理人追认,转化为有权代理。(2)不予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表见代理1.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权利外衣+被代理人有错+善意相对人。2. 无权有效。3. 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责任承担(提示:两人有错,一起连带)1.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3.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2. 考点12物权的种类1.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种类内容所有权1. 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2. 使用权:独立权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意志使用其所有物。3. 收益权:独立权能。4. 处分权: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内容的核心。用益物权1.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2.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13. 考点13土地所有权1.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2. 土地承包经营期:(1)耕地的承包期为30 年;(2)草地的承包期为30 年至50 年;(3)林地的承包期为30 年至70 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14. 考点14建设用地使用权1. 设立范围:①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②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2. 设立方式:①出让或者划拨(严格限制)等方式。②自登记时设立。3. 流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应当采用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②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③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随地走)4. 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按规定办理。5.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5. 考点15地役权1. 概念:为使用自己不动产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2. 设立:(1)采取书面形式。(2)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3)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 需役地部分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从属性)4. 供役地部分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从属性)

16. 考点16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1.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3.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4.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1.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 权 的保护1.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2. 物权保护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7. 考点17债的内容1. 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2. 债权相对性:(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18. 考点18债的产生1. 建设工程债产生依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2. 《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列为准合同。3. 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是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19. 考点19侵权1.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2.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3.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0. 考点20无因管理1.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21. 考点21不当得利1.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2. 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③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2. 考点22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1. 施工合同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债权人是建设单位,债务人是施工单位;对于支付工程款,债权人是施工单位,债务人是建设单位。2. 买卖合同债: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材料设备的买方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施工单位。3. 侵权之债:施工噪声或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居民构成侵权。

23. 考点23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4. 考点24知识产权法律特征法律特征双重属性其他的民事权利都只有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单一属性,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地域性其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期限性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该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

25. 考点25专利权分类取得条件计算起点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申请日20 年实用新型10 年外观设计新颖性、美感、适于工业应用15 年

26. 考点26商标权1.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2.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3.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 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自期满前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未申请可以给6个月宽展期。4.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商标连同企业或者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将商标单独转让。

27. 考点27著作权1. 著作权的主体(1)单位作品归单位。(2)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作者享有,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3)委托作品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2. 著作权的保护期:(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2)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 年的12 月 31 日。(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 年。

28. 考点28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1.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29. 考点29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2.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30. 考点30担保的规定1.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2.担保方式为:保证(人保)、抵押、质押、留置(物保)和定金(钱保)。3.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1. 考点3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1.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2.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3. 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2)连带保证: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找谁都行,无顺序)4.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5.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6. 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7.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32. 考点32抵押权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2. 不得抵押财产:(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 以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4.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另有约定按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6.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7.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8.实现顺序:(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清偿;(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3. 考点33质权1.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权利。2.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3. 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4.权利质权: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4. 考点34留置权1.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5. 考点35定金1.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2.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36. 考点36保险概述1. 保险制度上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2.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2.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3.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

37. 考点37保险索赔1. 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2. 计算损失大小(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2)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行保险索赔。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3. 一个建设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38. 考点38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 投保人: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 被保险人:(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3. 保险责任范围:(1)自然事件;(2)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4. 保险期:(1)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2)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用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3)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39. 考点39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 投保人: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2. 责任范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3. 保险期: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长短约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 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40. 考点40法律责任的特征1. 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存在为前提;2. 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3.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4. 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41. 考点41民事责任(民-民)1.民事责任的种类(1)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返还财产(折价返还):一是参照无效合同约定价款;二是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2)修理。(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42. 考点42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官-民)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官-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3. 考点4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1.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责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认定标准:1 死或3 重伤;直接损失100 万。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串通投标罪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后果: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4. 考点44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投资额30 万元以下;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2)抢险救灾;(3)临时性房屋建筑;(4)农民自建低层住宅;(5)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如:军用房屋建筑;(6)需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

45. 考点45施工许可证1.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3. 施工许可证批准条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4.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许可证为施工许可证批准条件之一。(1)城、镇规划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乡、村庄规划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1)制定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46. 考点46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的规定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开工期限领证后3 个月内获批后6 个月内未开工1. 可申请延期,延期2 次为限,每次不超3 个月;2. 不申请/超过延期时限,自行废止。不予延期,重新办理(最长6 个月)中止施工中止施工之日起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向批准机关报告复工<1 年,报告后即可复工≥1 年,核验通过后可复工,通不过收回

47. 考点47施工企业资质1. 资质法定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不是注册资本,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即所有者权益。)(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许多大中型机械设备都可以采用租赁或融资租赁取得)2. 施工企业资质序列与等级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48. 考点48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申请1. 可申请一项或多项企业资质。2. 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使用延续1. 证书有效期5 年。2. 届满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3. 资质许可机关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延续决定,逾期未做出视为准予延续。变更1. 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2. 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消息。3.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49. 考点49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在申请之日起前1 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0. 考点50资质撤回、撤销、注销撤回合法取得后,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1.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 个月。2. 整改期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工程;逾期仍未达到条件,撤回资质证书。3. 资质被撤回后3 个月内,可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提示:原本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非法取得。)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企业依法终止的;(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51. 考点51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2. 考点52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始1. 条件:(1)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2. 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 年内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注册证书有效期3 年。延续1. 有效期届满30 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3 年。2.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变更1. 与新企业签订合同1 个月内,通过新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申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2. 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53. 考点53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4.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 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自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 年;6. 非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 年;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不满2 年;8. 在申请注册前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9. 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10. 年龄超过65 周岁;11.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4. 考点54二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1.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2.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55. 考点55执业岗位范围一般规定特殊情况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1.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可以更换:1.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 发包方同意更换;3.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

56. 考点56建造师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2.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57. 考点57挂证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2.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3. 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4. 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5.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58. 考点58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注册违法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不予受理/注册,1 年内不得再申请。以欺骗、贿赂取得注册证书-- 撤销。3 年内不得申请。2. 挂证-- 对违规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之日起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记入 “黑名单”,向社会公布。3.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59. 考点59必须招标项目范围+规模,同时具备必须招标范围规模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1)预算资金200 万元以上,且占投资额10% 以上的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 万元。2. 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 万元。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价≥100 万元。

60. 考点60可不招标项目1.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进行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1)—(4)没办法招标;(5)—(6)没必要,肥水不流外人田]2.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

61. 考点61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形式内容公开招标1. 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2.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1. 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3 个及以上)2.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国家重点和省级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经国务院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62. 考点62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1.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2. 两阶段招标:技术复杂或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1)第一阶段: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2)第二阶段: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63. 考点6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公告发布1.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1)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2)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64. 考点64委托招标代理机构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65. 考点65招标文件、标底、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1. 内容:(1)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2)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2. 时间:(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至少3 日前,不足顺延。(2)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不足顺延。(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少于20 日。(4)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在投标截止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标底、1.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2. 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3. 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不得为该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4. 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投标限价1. 最高投标限价:(1)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设,非国有投资可设。(2)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2. 最低投标限价:不得规定。工程量清单1. 应采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建筑工程。2. 鼓励采用:非国有资金投资。3.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6. 考点66招标公告1.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2.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3.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 日;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67. 考点67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先审查后开标(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 个,应重新招标;(3)对预审文件有异议,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2 日前提出,招标人3 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资格后审先开标后审查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审查。

68. 考点68开标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人员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检查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过程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 个的,不得开标,应重新招标。异议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69. 考点69评标评标委员会1. 5 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的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2. 专家不得少于2/3 。3.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名单应保密。评标报告1.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 个,并标明排序。2.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3.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70. 考点70中标和签订合同1.中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 签订合同(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1. 考点71终止招标1. 及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2. 及时退还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2. 考点72拒收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逾期送达);2. 未按要求密封的;3.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73. 考点73否决投标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 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报价的除外;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4. 考点74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1.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75. 考点75投标人和投标文件投标人1. 不得参加投标(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3.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投标人可补充、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2)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送达(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2)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3)投标人少于3 个应重新招标。

76. 考点76投标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但最高不得超过80 万。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在第二阶段提出。3.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4.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5.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6.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7. 考点77投标人之间串标属于串标(主观共谋)视为串标(客观行为一致)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8. 考点78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79. 考点79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属于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80. 考点80联合体联合体适用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资格1.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及资格条件。(各方均须满足条件)2. 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资质等级按照较低的确定。(就低原则)责任对内:通过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对外: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对外连带)细则1. 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2. 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3.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4.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81. 考点81中标的法定要求程序内容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 日。异议(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公示期间内提出。(2)招标人收到异议3 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确定中标人主体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确定1.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影响履约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履约保证金1.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2.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82. 考点82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 异议前置:对资格预审文件(2 日前)、招标文件(10 日前)、开标 (当场)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有异议的,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3. 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最先收到投诉的部门负责处理。4. 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5.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应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3. 考点83建设工程发包的基本规定1.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违法发包:(1)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4)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5)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84. 考点84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1.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2.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3.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3.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4.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5.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6.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

85. 考点85分包分类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分包工程范围1.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2. 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全部自行完成,也可以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分包单位的条件和认可1.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认可依法通过两种方式:(1)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合同中未规定,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2.劳务作业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同意。3.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人,总承包单位有权拒绝或选择。再分包1.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 专业承包企业可将劳务再分包。(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3. 禁止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劳务分包禁止再分包)

86. 考点86违法分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1.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4.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5.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6.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87. 考点87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分类情形资质不良(资质、证书的问题)1.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 按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承揽业务不良(接活、履约有问题)1. 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 串标,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标的;4. 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5.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工程质量不良1. 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的;2.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 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其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工程安全不良1.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2.在城市市区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3.未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4.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5.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不良1.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2.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88. 考点88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期限1. 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 优良信用信息:一般为3 年;3. 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整改有效,经申请批准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3 个月;4.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招投标1. 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2.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3.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提示:大于6 个月,公告期=限制期。≤6 个月,公告6 个月)不得公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变更公告不符1. 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不符,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2. 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3. 公告部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公告。行政复议或诉讼1. 行政处理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2. 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89. 考点89诚信“黑名单”按照 “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 年内累计发生2 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90. 考点90合同的法定形式1.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2.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3.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4. 其他形式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也称为默示合同。

91. 考点91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1.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1)不得违法发包;(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4)及时验收工程;(5)支付工程价款。2.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施工人原因)

92. 考点92建设工程工期1.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2. 开工日期争议处理:(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2)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3. 竣工日期争议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93. 考点93工程价款的支付1.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2. 工程垫资的处理(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2)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3.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普通债权。(2)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94. 考点94建设工程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赔偿损失限制1. 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2.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95. 考点95无效合同(违法)1. 特征:①具有违法性;②具有不可履行性;③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2.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3. 无效事由:(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人)(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毒品、色情交易)(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代孕、共同财产赠与情人)(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提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商店卖小吃有效)4. 无效的免责条款: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④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6. 后果:①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③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7.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1)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2)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96. 考点96可撤销合同(违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1. 类型: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欺诈;④胁迫。(没有乘人之危)2. 撤销权消灭:情形撤销权消灭欺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 年内未行使1. 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2.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90 日内未行使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1 年内未行使

97. 考点97效力待定合同(无权)1. 类型:(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外情形:纯获利益的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有效)(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2. 权利人(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否则无效。3. 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98. 考点98合同的变更1. 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2. 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3. 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情势变更)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99. 考点99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1. 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3.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4.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5. 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00.考点100合同的终止1. 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2. 合同解除特征:(1)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2)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3)须有解除的行为。(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3. 法定解除合同:(根本违约)(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4. 合同解除的程序:(1)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3)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无约定,最长期限3 个月。5. 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情形: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6. 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情形: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01.考点101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1.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2. 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3.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4.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5. 我国的《民法典》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02.考点102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基本条款1.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3)连续订立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规定的不良情形。3. 劳动合同的选择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03.考点10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 试用期:(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 次试用期。(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节点属右3.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小荣提示:与可撤销合同不同,没有重大误解。)(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4.考点104履行和变更1. 劳动报酬通常包括三部分:(1)货币工资,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2)实物报酬;(3)社会保险。2.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3.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4. 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5.考点105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解除1. 劳动者预告解除(预告:提前30 日书面/试用期3 日;无补偿)2. 劳动者随时解除:(需告知:无需提前,有补偿)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3. 劳动者立即解除:(危及人身安全,不需告知;有补偿)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解除1.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预告提前30 日/一月工资;无过错辞退,有补偿金)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 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开除”,无补偿金)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⑤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性裁员1. 优先留用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2. 用人单位在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老、弱、病、残不可预告不可裁)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弱)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老)

106.考点106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07.考点107经济补偿(劳动者没问题基本都要补偿)1. 经济补偿情形(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2)劳动者单方解约(无预告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情形,劳动者随时或即时解约。(3)用人单位单方解约: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无故拒绝续签/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5)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等。2. 经济补偿的标准(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上限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108.考点108劳务派遣劳务派遣1. 雇用分离(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2.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续存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无工作期间,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4.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5.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6. 用工单位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要的培训。7.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不能转,层层剥皮)8.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09.考点109劳动者的工资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3. 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3)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4)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

110.考点110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1.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禁止矿山井下、4 级体力劳动。(2)不得安排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3 级体力劳动。(3)不得安排孕期从事3 级体力劳动。(4)怀孕7 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劳动。(5)生育不少于90 天的产假。(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劳动。2.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满16 周岁未满18 周岁):(1)禁止矿山井下、有毒有害、4 级体力劳动。(2)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11.考点111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1. 社会保险: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2.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12.考点112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范围1. 属于劳动争议。(有劳动关系,是单位和劳动者的争议)2. 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1. 调解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主任)组成。2. 仲裁(1)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主任)、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2)时效期间为 1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上述限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 年内提出。3. 诉讼(先裁后诉)(1)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考点11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4.考点114承揽合同特征1.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2.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3.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指挥管理,但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 承揽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2)材料检验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不符合约定,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得擅自更换。(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未经定作人许可,不留存复制品/技术资料。(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的义务。(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6)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 定作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的,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的解除1.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2.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15.考点115买卖合同特征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有偿、双务、诺成合同。权利义务1.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的方式:①现实交付。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②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③占有改定。买卖双方特别约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完成法律上的转移。④指示交付。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⑤拟制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3)瑕疵担保义务:①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其处分涉及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②物的瑕疵担保2.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的义务(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3.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风险承担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谁控制谁承担)2.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5.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孳息归属和合同解除1.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2.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3.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16.考点116借款合同特征1.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 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权利义务1.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2.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3.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其他规定1.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2.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3. 借款合同(非自然人间)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4. 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 倍

117.考点117租赁合同特征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也是诺成合同和双务、有偿合同。内容类型1.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超过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 租赁期限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权利义务1.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出租物、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2.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3.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有关事项通知(维修、第三人主张权利)、返还租赁物和损失赔偿。

118.考点118融资租赁合同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规唯一一个三方当事人合同)1. 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2. 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书面)。权利义务1. 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当做自有财产管理)2. 三方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协助。3.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4.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约定除外。(风险承租人承担)

119.考点119运输合同特征1. 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 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权利义务1.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违反包装规定)和留置权。2.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运送货物、及时通知提领货物、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和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3.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和任意变更解除权。5.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运费、妥善包装和告知。6. 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托运人违反以上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7. 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8.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120.考点120委托合同特征1.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2. 是—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3. 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民事代理,只能是法律行为)权利义务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2.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终止1. 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2.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3.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121.考点12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1.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场界排放限值:昼间:6:00 -22 :00 ,70dB(A)。夜间:22 :00 -次日6:00 ,55dB(A)。(2)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2. 禁止夜间施工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①抢修作业;②抢险作业;③因生产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的;④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其中: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3.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区域。4.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

122.考点122大气污染防治1.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2.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3.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 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4. 城市主要路段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5.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6.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7.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123.考点123水污染防治1.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2.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2.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3.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4.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5.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124.考点124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1.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2.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3.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4.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1)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2)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3)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

125.考点125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26.考点126施工节约能源制度1. 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2. 国家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3.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4. 用能单位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4.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4. 图纸会审时,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5. 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 以上。6. 非传统水源利用:(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2)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3)现场机具、设备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4)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5)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7.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8.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1)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2)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3)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4)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分开布置,并设置标准的分割设施。(5)道路按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置。形成环形通路,减少占用土地。

127.考点127施工文物保护制度1. 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有价值)(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6)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2.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4)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3. 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128.考点128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1.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批准单位划定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经省级政府批准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并公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核定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的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并公布2.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作业:①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部门同意。

129.考点129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1. 名城——国务院核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省级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2.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符合规定可进行下列活动:(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3)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3.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130.考点130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部门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131.考点13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条件: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6.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 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要求;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 有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2.考点13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有效期、变更、政府监督申请施工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提供资料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 营业执照;3. 与申请相关的文件、材料。有效期1. 有效期3 年。2. 延期:(1)期满前3 个月向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2)未发生死亡事故,届满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延期3 年。(非自动)变更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在变更后1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注销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补办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政府监督法律责任1. 已经确定的施工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2. 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 撤销: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②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③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颁发的。(本来就不该给)4.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5.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总结:名称申领主体有效期延期申请时间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3 个月(可延期3+3 个月)--------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3 年期满前3 个月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建造师3 年期满30 日前企业资质证书企业5 年期满3 个月前

133.考点133安全生产职责(梳理区分)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决策性大事)(1)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2)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4 )监控危大工程,排查处理现场安全事故隐患。(5 )总包项目负责人定期考核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情况;(6 )组织协调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7 )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项目大事)(1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4)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5)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6 )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管现场)

134.考点134带班检查制度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主体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项目经理时长每月检查时间≥工作日25% 。在企业和项目存档备查。每月带班生产时间≥施工时间80% 。内容1. 出现险情、重大隐患、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应带班检查。2. 有分公司的,因故不能到场,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带班检查。1. 危大工程施工期间必须现场带班。2. 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方可离开。

135.考点13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人数:(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的不少于2人。(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3.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36.考点136总分包安全生产责任1. 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约定责任不能与法定责任相抵触。2. 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总、分包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救援人员。3.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4.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5.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37.考点137施工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1. 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和建议权。2.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3. 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4. 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 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6. 请求民事赔偿权。7. 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1. 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 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138.考点138“安管人员”的考核主体内容安管人员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A 证)、项目负责人(B 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 证)。规定1. 应当通过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 证书有效期3 年;全国范围内有效。3. 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4.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 (起重、土石方、桩工)、土建、综合三类。

139.考点139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起重的、登高的、玩电的——危险)①建筑电工; ②建筑架子工; ③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④建筑起重机械司机;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⑦其他特种作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40.考点140安全教育培训方式1.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 个月才能独立上岗。2. 师傅条件: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 年以上相应工作经验,成绩突出,善于 “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

141.考点141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1. 危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1)范围: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2)编制:①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③实行分包的,可以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3)审批: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②分包单位编制的,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3 总签字)2. 超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方案后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1)范围: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高地深)(2)组织:施工单位组织;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3)审查: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3. 专项方案的实施(1)施工单位应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2)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3)监理单位应结合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142.考点14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1.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两次交底;三方签字)

143.考点14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1. 临时设施安全卫生要求(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2)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3)现场临时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有产品合格证。2. 危险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在开工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2)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3.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1)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2)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3)严格要求施工工地人员在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未按要求佩戴的,不得进入食堂、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不得参加集体活动。

144.考点144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1. 安全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2. 安全费用提取(1)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2)施工单位提取。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同。房屋建筑2.0%;市政1.5%。(3)实行总包的,总包单位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不再重复提取。(4)列入工程总造价,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5)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 。3. 安全费用使用管理(1)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负总责。(2)总包单位应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费用,未及时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由总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145.考点145施工现场消防安全1.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每日防火巡查。4.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5.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7.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批准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146.考点146工伤保险(强制性)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2. 工伤保险基金(1)组成: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2)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3.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4.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醉(罪)酒毒杀不工伤)5. 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6. 承担责任单位确定(1)职工与两个及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7. 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单位承担举证责任。8.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147.考点147意外伤害保险1.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2. 保险期间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3.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148.考点148事故等级划分

149.考点149应急救援1. 应急救援预案分类:(1)综合应急预案。(2)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3)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2. 及时修订的情形(重大变化)(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150.考点150安全事故报告与补报事故报告补报事故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1.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 日内及时补报。2. 其它事故:30 日内及时补报。

151.考点151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从时间关系的逻辑上区分)事故报告(开始)事故调查报告(盖棺定论)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 事故的简要经过;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 已经采取的措施;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场有关人员本单位负责人立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h紧急情况,允许直接上报

152.考点152妥善保护事故现场(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2)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须同时满足: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②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③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出书面记录;④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153.考点15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市级、县级政府负责。(对应四级政府)2. 事故调查组由(1)有关人民政府;(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4)监察机关;(5)公安机关;(6)工会;(7)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8)可以聘请有关专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3. 事故调查组职责: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4.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5. 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6. 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可延长不超30 日。其他事故15 日内做出批复。

154.考点154建设单位安全责任1. 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2. 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3. 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4. 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5. 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6.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7. 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2)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将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安全+文明)

155.考点155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1.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2. 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在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还应当就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3. 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156.考点156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安全责任1. 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建设强制性标准。2. 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1)存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2)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57.考点157机械设备单位安全责任单位安全职责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1. 出租的机械设备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2. 有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有(1)(2)(3)的报废,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拆单位1. 安、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2. 专项施工方案,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3.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4.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5. 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158.考点158政府部门安全责任1.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2. 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提前24 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159.考点159 我国的标准1.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160.考点160国家标准1. 国家标准制定(1)强制性国家标准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2)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3.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 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4. 强制性国家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行业标准也5年)

161.考点161行业标准1.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部门备案。2.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3.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162.考点162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1.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2.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3.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4.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5. 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163.考点16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1.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2.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3. 具体监督: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对规划阶段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对勘察、设计阶段的情况实施监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阶段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监理、验收的情况实施监督。4.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164.考点164总分包质量责任1.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主体结构的施工,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65.考点165按图施工规定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166.考点166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取样人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见证人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送检比例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标识和封志1.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2.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3.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167.考点167必须实施见证取样的范围1.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2.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进行取样。

168.考点168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检测规定1.质量检测机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2)不得与所检测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不得转包检测业务。(4)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5)应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6)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2. 质量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3. 质量检测报告:(1)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2)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3)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69.考点169返修1. 返修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论是施工过程中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2. 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返修,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170.考点170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1. 依法发包工程。2. 依法提供原始资料。3. 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口诀:外国大片)(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谁采购谁负责)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

171.考点171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1.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3.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4.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技术交底)

172.考点172监理单位的责任1.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与建设、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有关系)2. 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3. 监理的依据:①有关法律法规;②有关技术标准;③设计文件;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4.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5. 监理的形式: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173.考点173竣工验收1. 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进行竣工验收。2. 竣工验收具备法定条件:(4 有 1 完成)(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74.考点174施工档案资料1.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提供各环节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2.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3. 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4. 移交流程: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

175.考点17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1.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2. 验收合格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或核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3.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逾期,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罚款。

176.考点176节能验收1.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2. 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3.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不得组织验收(验收前发现问题)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启动后发现问题)①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②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③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④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⑤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⑥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①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相关要求;②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③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④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⑤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

177.考点177竣工结算1.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 年。2. 分类分类编制审查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具体承包人实行总包的,在总包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总承包人发包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3. 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 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 天内审查完成。4.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178.考点178竣工争议处理1. 发包人过错责任:①提供的设计有缺陷;②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2.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79.考点179竣工验收备案1.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1 份由建设单位保存,1 份留备案机关存档。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 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80.考点180质量保修1.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2. 因建设单位或者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81.考点181最低保修期限1. 保修期限(最低)保修范围和内容最低保修期限备注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 年。2.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182.考点182缺陷责任期1.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 缺陷责任期起算点①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③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 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83.考点183质量保证金预留与使用管理1.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2. 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3.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用担保、质量保险),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4. 预留比例≤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184.考点184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2. 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 2 年;3. 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 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 日后起满2 年。

185.考点185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1. 建设工程领域,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2. 除行政协议外,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属于执行法律的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3)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186.考点186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公权性、程序性(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三大诉讼阶段)、强制性。

187.考点187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1. 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2. 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①房屋买卖纠纷;②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协议管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3. 移送管辖法院发现受理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法院认为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无→有)4. 指定管辖(1)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解决不了,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5. 管辖权转移(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6.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主张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1)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当事人未提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对法院做出的裁定,可上诉。

188.考点188民事诉讼的当事人1. 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2.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3.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他参加。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189.考点189民事诉讼代理人1.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 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2.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仅写“全权代理”不认定获得特别授权。

190.考点190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 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 (优先原件)、物证 (优先原物)、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191.考点191证据的应用1. 举证时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15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10 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5 日,小额诉讼一般≤7 日。2. 质证:(1)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2)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①当事人的陈述;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4.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5.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做贼心虚)

192.考点192民事诉讼的时效1.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1)义务人同意履行,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2)义务人已自愿履行,不得请求返还。3. 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 年。最长: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最长不超20 年。5.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6. 诉讼时效中止:(欲诉而不能)(1)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②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7.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主张权利,同意履行)

193.考点193一审程序一审程序普通程序1. 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2. 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简易程序1. 规定以外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2. 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可延长1 个月。3. 小额诉讼,立案之日起2 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可延长1 个月。

194.考点194审判程序各阶段1. 起诉: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2. 受理:符合起诉条件,应7 日内立案;不符合,应7 日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3.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4.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5. 宣判:(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一律公开宣判。6. 上诉期间:判决——15 日,裁定——10 日。应当递交上诉状,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195.考点195执行程序1.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3. 执行中止和终结:执行中止(暂停)执行终结(结束;OVER)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⑤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

196.考点196仲裁的范围和特点1. 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2. 基本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执行的强制性和域外执行力。3. 仲裁三项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排除法院管辖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

197.考点197仲裁协议1.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 内容(同时具备):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 效力:①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发生纠纷后,只能仲裁,不能起诉。②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③仲裁协议独立存在。4. 效力的确认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是不能仲裁机构决定后再去法院申请)②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198.考点198仲裁审理法定程序1. 开庭审理为主,可协议不开庭。仲裁不公开进行,可协议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 仲裁裁决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3. 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4. 仲裁庭的组成,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

199.考点199仲裁裁决执行1.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 申请执行时效(2 年)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00.考点200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1. 裁定不予执行情形(严格限定在程序错;伪造、隐瞒证据;徇私舞弊三大类):(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2. 不予执行或撤销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回归原点)3. 申请撤销裁决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提出。

201.考点201人民调解1.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2. 调解协议书可口头,可书面。3. 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下列法院提出:(1)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202.考点202行政调解1. 范围:属于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纠纷2.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03.考点203仲裁调解1.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2.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04.考点204法院调解1. 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2. 可一人主持,也可由合议庭主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3.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但下列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书:1. 法院调解书(司法调解)2. 仲裁调解书3. 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书 4. 司法确认的专业调解书。

205.考点205和解1. 和解达成协议,可口头,也可书面。可在各个阶段达成和解协议。2. 和解成立后,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3. 诉讼中的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既可以撤诉,双方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和解事项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4. 执行中的和解: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5.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撤回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6.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性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

206.考点206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管审查范围特点行政复议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合法性、适当性1. 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2. 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终局除外。行政诉讼法院合法性1. 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2. 可自主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前置除外)。

207.考点207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行政复议1. 不能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2. 对于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1. 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协议2.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就已经发生的实施,针对特定对象处分权利义务的决定。(特定性、处分性、外部性、行政性)208.考点208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控制)行政强制执行(强制履行义务)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加处罚款/滞纳金;划拨;拍卖/处理查封扣押物/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设定法律:可以设任何;行政法规:限制人身和冻结存款、汇款除外;地方法规:可设查封扣押只能法律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