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现因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支付进度款的合同义务,承包人遂提出解除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均同意解除了合同,承包人也退场。现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鉴定机构应当如何鉴定?
针对此问题,需要在这里重申一个观念,即“争夺合同解除权”,因为解除权的后果会因为哪一方当事人为守约方而发生变化。《民法典》第566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工程造价中,以总价合同解除为例。总价合同的解除方法是:法院认为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以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使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的未完工程造价,然后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这意味着法院认为如果合同解除是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应当对承包人作出惩罚。在此情况下的价款计算方法是扣减法,保证发包人支付的价款比较少。如果合同解除是发包人导致的,可以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使用的计价依据计算一般工程价款,即采取定额法计算。此时的价款数额相对较高。所以在这里重申争夺解除权的重要性。
合同解除与合同价款计算需要绑定,一起适用相应的法律后果。假设本案中承包人提出工程价款结算,承包人是否能够要求发包人按照定额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中的论述,关于违约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解除排斥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解除排斥违约责任,但承担合同解除所产生损失的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约解除不排斥包括违约损失赔偿在内的违约责任。最高法在(2009)民一终第23号判决终采取了第三种观点,也就是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条款依然能够适用。因此,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守约方依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造价鉴定规范当中,造价鉴定规范中,合同解除后的价款如何计算这一问题还是需要分析是哪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但是如何结算还是要回到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中。所以本案中,即便发承包双方为了尽量减少损失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但是在发包人违约的情况下承包人依然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对发包人不利的计算方法计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