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波、叶诚尘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一案(姐弟坠亡案)进行二审宣判。重庆市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张波、叶诚尘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正如法院判决所言,张波、叶诚尘罔顾国法天理人情,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践踏社会良知,其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法院的判词写得严厉且沉痛,也确实符合张、叶两位被告的所作所为,他们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面对这种泯灭人性的罪犯,蔑视生命的行为,很多人认为他们不仅死不足惜,甚至用来执行死刑的注射和枪决对他们来说都过于仁慈。在此不得不说,如果按照远古时期讲究因果报应的判决方式,将他们处以摔死(且要摔两遍)的方式更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
这种用于报复和威慑犯罪者的刑罚观,导致了古代各国家执行死刑方式普遍残忍,像古代我国就针对不同的罪犯,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死刑方式,例如绞刑、斩首、车裂、腰斩、凌迟等等。其中,凌迟是最狠的,一般用来对付那些十恶不赦的重犯。需要连续执行三天,而且总计3000多刀。当然,如果罪行过于重大,甚至会牵连家人,例如古代历史上的抄家连坐和诛灭九族等等。这种朴素的报应刑论显然已不太适用当今这个时代。
如今在中国的死刑犯,他可能面临死亡的方式将有且只有两种:枪决或注射死刑,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对死刑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所以采用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经过一系列的审查程序最终结果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接到命令7天之内,要执行死刑。执行死刑的人员,是法院的司法警察,也可以交给武警执行。罪犯不能选择执行死刑的方法。
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是由法院根据当地的情况来决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注射死刑的药物都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各死刑执行法院均要到最高人民法院拿药,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所以,死刑是采用枪决还是注射,不是并不取决于犯人,而是看地方上的物质条件和地理环境能不能满足注射死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