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邀请某领域知名钱老师前来给员工培训,课酬2000元,就是要公司帮她代开增值税发票。第一次代开,王会计不知如何开能对公司有利,笑着说“因为代垫代扣税款是不能直接纳入税前抵扣的,因此在财务入账时应按含税列支,比如此次钱老师的课时费不是2000元,应当是‘含税’课时费2375.9 元。”王会计夸赞道“果然还是小麦老师高明。”
【分析】
企业代垫代扣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的实际负担人是取得相应报酬的个人,企业只是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代垫代扣税款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税金或附加。因此企业在知道授课费净额前提下,倒算税前讲课费,然后按照“含税”课时费(含课时费净额和代垫代扣税款)在税前扣除。实际操作中,企业类似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向个人租房的房租支出、私车公用的租车支出、税后工资、薪金安排等成本费用支出等,都可以采用上述方法,倒算出含税的支出,提前做出安排。这样,所代垫代扣的税费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比】
筹划前:按照不含税课时费列支,2000元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具体计算∶财务实际支出=2000+375.9=2375.9(元)。但其中375.9元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筹划后:按照含个人所得税课时费列支,2375.9元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具体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2000-800)÷(1-20%)=1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20%=300(元)。
“含税”课时费=2000+300=2300(元)。
应纳增值税=2300x3%=69(元)。
应纳城建及教有费附加=69x(3%+7%)=6.9(元)。
代扣代缴的税费300+69+6.9=375.9(元)
实际支付的合税讲课费为2375.9元,税后讲课费为2000元。
【结果】
筹划后,可将企业代垫代扣的375.9元税款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