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案件的背后有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就是因犯罪行为而致生活陷入急迫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国家司法救助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民生工程,对于这些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国家司法救助“雪中送炭”,在生活的困境中及时伸以援手,传递司法温度和力量。下面就跟通检君一起了解下司法救助的相关知识吧。
问题一
什么是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应救助尽救助、公平、合理救助、属地救助、辅助性救助四大原则。
问题二
哪些情形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问题三
哪些情形检察院一般不予国家司法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问题四
紧急情况下检察院能否先行救助?
可以。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国家司法救助标准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问题五
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家庭人口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等原因;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提供;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委或者居委会出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具体情况;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如法院执行情况、医院病历等;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等案件相关法律文书。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问题六
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金是如何确定的?
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今年以来,通州区检察院已司法救助米某某、王某两位救助申请人,共发放救助金15万余元。其中,米某某案是我院办理的首例民事侵权司法救助案件,王某案被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生活这一刻栏目专题采访报道。通州区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举措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情与法交融,温暖递手中”。通州区检察院始终坚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推动司法救助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实实在在发挥“救急解困”的功能作用,展现“司法为民”的政治担当,将司法救助工作贯穿到检察办案的各个环节,坚持第一时间告知权利,第一时间受理救助申请,第一时间发放救助资金,实现需求与救助的全方位对接,切实履行检察职责,将司法救助这份“检察温暖”送到救助申请人手中,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投稿:第四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