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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资深发布:限售股所得税,限售股解禁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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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发布,对在持有权益类资产的机构/人群中引起极大震动。41号公告明确规定了“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我们理解,不管持有人是通过一层独资合伙企业持有还是通过两层独资合伙企业持有权益类资产,一旦通过转让实现资本利得,都再无法通过核定征收的形式降低税负成本。

根据我们的经验,限售股解禁转让收入,近几年占权益类资产转让收入的比例高,受41号公告的影响极大。可以预见,税务机关将会对限售股解禁转让交易进行重点稽查。本文从以下已经发生的案例切入,针对减持限售股如何合规纳税的问题进行解答,并为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以及合规控制税负成本提供建议。


01 案例引入

案例一[1]: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某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Q公司2016年度减持上市公司H公司的股票,但相应属期无增值税申报记录,检查组通过互联网平台等渠道查询Q公司和H公司的公开信息,核查Q公司提供的相关协议、收付款凭证、证券交易交割单和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发现:

Q公司2011年与H公司签订协议,Q公司出资3000万元取得H公司500万股股票。2015年H公司上市,发行价为8.22元/股,Q公司持有H公司IPO限售股500万股股票,作为原始股东,禁售期一年。2016年5月27日,这些股票解禁,Q公司2016年第二季度减持199万股股票,卖出价合计6240.38万元。2016年6月2日,H公司发布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告,宣告每10股派现0.4元,每10股转增10股。同年6月8日,Q公司入账股息120482元,6月13日入账红股3012050股。另外,Q公司个人股东夏某以个人技术成果作价4500万元增资入股。2017年,Q公司上市,夏某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股权,Q公司没有就有关转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