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发布,对在持有权益类资产的机构/人群中引起极大震动。41号公告明确规定了“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我们理解,不管持有人是通过一层独资合伙企业持有还是通过两层独资合伙企业持有权益类资产,一旦通过转让实现资本利得,都再无法通过核定征收的形式降低税负成本。
根据我们的经验,限售股解禁转让收入,近几年占权益类资产转让收入的比例高,受41号公告的影响极大。可以预见,税务机关将会对限售股解禁转让交易进行重点稽查。本文从以下已经发生的案例切入,针对减持限售股如何合规纳税的问题进行解答,并为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以及合规控制税负成本提供建议。
01 案例引入
案例一[1]: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某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Q公司2016年度减持上市公司H公司的股票,但相应属期无增值税申报记录,检查组通过互联网平台等渠道查询Q公司和H公司的公开信息,核查Q公司提供的相关协议、收付款凭证、证券交易交割单和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发现:
Q公司2011年与H公司签订协议,Q公司出资3000万元取得H公司500万股股票。2015年H公司上市,发行价为8.22元/股,Q公司持有H公司IPO限售股500万股股票,作为原始股东,禁售期一年。2016年5月27日,这些股票解禁,Q公司2016年第二季度减持199万股股票,卖出价合计6240.38万元。2016年6月2日,H公司发布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告,宣告每10股派现0.4元,每10股转增10股。同年6月8日,Q公司入账股息120482元,6月13日入账红股3012050股。另外,Q公司个人股东夏某以个人技术成果作价4500万元增资入股。2017年,Q公司上市,夏某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股权,Q公司没有就有关转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稽查结论:
1. 股息的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Q公司将股息部分确认为免税收入,税务处理正确。
2. 转让所得的确认。Q公司转让H公司股票的所得为转让财产收入,应确认收入。Q公司已对转让所得确认收入,税务处理正确。
3. 增值税的缴纳。Q公司减持H公司股票时以发行价8.22元/股确认为买入价,但用卖出原价减去佣金、印花税和其他费用作为卖出价,少缴了增值税。
4.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Q公司股东夏某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股权,Q公司未按规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A合伙企业2011年成立。2020年3月,A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11月,因合伙人资金需求,A合伙企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29.9万股,减持均价21.77元/股,取得减持收入650.923万元。
2022年2月,W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该处罚全部针对A合伙企业的9名自然人合伙人。
违法事实:A合伙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6,425,300.17元,利润总额6,303,230.69元,核实纳税调整后所得6,303,230.69元。该公司合伙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零申报。
处罚内容:对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限售股解禁减持的过程中,无论是直接税环节还是间接税环节,都极易产生合规风险。
02 减持限售股如何合规
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以下简称“167号文”),自然人转让三种限售股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以及这些股票在解除限售前所获得的送转股。[2]目前,新股限售股的占比最大,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讨论新股限售股(不包括由此孳生的送、转股)减持的涉税问题。
个人持有限售股有三种方式:个人直接持有、通过有限公司持有和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本文就个人通过以上三种不同方式持有限售股,在减持时应当如何合规纳税作如下分析。
(一)个人直接持有
1. 所得税
1)税率
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167号文,个人转让限售股的应纳税额 =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0%
3)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3]的确定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4)主管税务机关
以限售股持有者(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 增值税、印花税
1)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应当按照书据书立时证券市场当天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出让方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通过有限公司持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明确,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也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其他情况下,个人再从有限公司分红,需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 所得税
1)税率
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2)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3)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确定
与个人转让相同,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4)如何纳税
以限售股持有者(企业)为纳税义务人,由该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 增值税、印花税
1)增值税
税率: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小规模征收率3%)。
应纳税额=(卖出价[4]-买入价[5])×股票数量×6%(或3%)
2)印花税
与个人转让相同。
(三)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
1. 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不需缴纳所得税, 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1)税率
依据财税[2000]91号,应当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5%-35%超额累进税率
3)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确定
与个人转让相同。
4)如何纳税
以该自然人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对于自然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但现在税务机关为了方便征管,推荐合伙人委托合伙企业通过ITS系统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适用于预缴纳税申报、年度汇缴申报)。
2. 增值税、印花税
1)增值税
与公司转让相同。
2)印花税
与个人转让相同。
03税务合规建议
由上可知,公司减持限售股的整体税负较高,实务中个人直接持有和通过有限合伙持有限售股的做法较为常见。因此,本文对这两种情形提出税负成本合规控制建议如下:
(一)适用15%的成本核定率
根据前文可知,如果个人/个人通过有限合伙取得限售股的成本高于转让收入的15%,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可考虑适用成本核定的方法实现税负成本的合规控制。
(二)创投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可适用20%的税率
根据财税[2019]8号,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在具备下述条件时,其自该合伙企业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可以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1)合伙企业满足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相关行业规定,并且在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备案;(2)合伙企业的核算方式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并且就核算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备案。
(三)选择政策稳定性较好、税负成本相对合理的设立地点
创造条件适用如海南自贸港、横琴粤澳合作区等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优惠政策,为设立持股平台提供新的税负成本合规控制思路,我们也已经在实践并不断深入探索。
事实上,现阶段各地对权益性投资合伙企业的政策千差万别,很多地方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中部分有地方性税收洼地的嫌疑,可能不被认可。在选择注册地时,应当关注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经过合法有效备案,避免政策变动性风险。2021年1月,《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生效,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对于主要投资目标为初创期企业的创投人来说,可以考虑类似的注册地,享受长期持股转让的优惠政策。
[1]案例参见黄佳慧、潘纪静 :限售股转让涉税检查注意这些点,中国税务报,2022年02月22日,版次:07。
[2]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