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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人民陪审员资格,法院的陪审员是咋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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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我参加英国出庭律师培训的时候,有一次全英最高民事大法官戴森爵士来给我们上课。其间他分享了几个亲身经历的小故事,有些是他做陪审员的时候发生的。

第一个故事发生时他是英国上诉法庭的高级法官,当时英国刚刚修改了陪审团法,不再给予法律相关职业人士陪审豁免权。所以哪怕是大法官,如果被抽签到要求尽陪审员义务,在通常情况下也需要尽责。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戴森爵士的思路和普通人自然有不同,他听了庭审之后,认为那个被告有罪;但当时大部分其他陪审员都认为被告无罪。他的分析不足以打动其他陪审员,他更不能披露自己的身份以显示他更专业,最后那位被告被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而无罪。

抛开案件最终结果不谈,这个故事倒是证明了陪审团之内人人平等:哪怕是大法官,轮到了也得去当陪审员,而且无法影响其他陪审员的判断。

英国陪审团成员主要在中级以上刑事法庭,也偶尔在民事法庭参与比较复杂的案件庭审;其责任在于独立于法官对诉讼双方阐述的事实进行认定。

比如公诉方说,被告当天在作案现场,证据为ABC;而辩护人说,被告当天在另一个地方,证据为XYZ;那么陪审员们的责任就是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确凿。法官在事实认定方面是不做评价的,只给予澄清性解释。陪审团成员们用普通人的常识和逻辑,来判断双方的可信度,最终确定他们认为合理的事实。这种确定标准为“sure”,beyond reasonable doubt,超 越合理怀疑,门槛非常高。而对被告的犯罪事实成立与否,如果12名陪审员达不到完全的共识,也达不到至少10人统一的大多数共识,那么被告就会被认为无罪。

公诉方当然知道达到这样的举证标准是很难的,所以在公诉时会把犯罪分解为多个部分,特别是复杂的案件可以提出多项不同的罪行或者分层,以期至少部分指控可以成立。这样也便于陪审团更清楚地进行分析,一条条梳理以得出不同层次的结论。

在陪审团制度下,错判当然也有。因为举证要求极高,且须达成大多数或完全共识,所以绝大多数的错判其实是把有罪的人释放了。

在英国,当陪审员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也彰显人民参与法治的权利。英国所有在18到75岁之间的选民,就自动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有可能在任何时刻被随机抽签到他们的选民注册号码,被召担任某案件的陪审员。

被抽到的人会经历一些初始筛选手续,比如和当事人无关,比如最近五年内没有犯罪前科等等。担任陪审员少则需要一两周时间,大案可能会参与长达好几个月,对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有很大影响。所以有些被初步选中的人也可以合理拒绝,若有较严重的健康问题,有重要考试,或证明之前已经有出境旅程安排与审讯冲突等等,都可以被考虑豁免。

但大部分情况下,仅仅是说我没时间,是无法推脱的。作为打工族,如果因为当陪审员误工,损失也很大。雇主没有权力阻碍陪审员履职,但同样没有义务在缺勤期间给他发工资。做陪审员期间政府仅给予小额物质补偿(交通饮食费用和每天差不多是最低工资的补贴),因此这对个人来说是一个劳民伤财的事儿,对企业的运行也带来诸多不便。

履行陪审员义务本身更是一个非常严肃且严谨的工作。法庭自有各种繁文缛节需要遵守,更重要的是,陪审团成员必须明白他们参与庭审的,往往都是比较复杂的严重的刑事或者民事案件(简单案件在初级法院审理不需要陪审团),他们的责任是重大的。

在整个审判期间,陪审员都要认真对待,听取所有证据及辩论,做好笔记,有问题写在纸条上由法庭文员传递。在案件终判前,陪审员不可以和任何陪审团以外的人讨论案件,不能告诉自己的家人,更不能泄露给媒体。哪怕和同一案件的其他陪审员之间,也只有集体讨论被允许,而不能有私人或者小团体的讨论。一切对外必须滴水不漏,对内则必须彻底透明。

虽说被选中做陪审员表面上看的确有点吃力不讨好,但就我自己在法庭的观察体验和几位朋友有过做陪审员的经历分享,我知道绝大多数公民一旦被选中了,都能明白他们的职责所在,兢兢业业完成这项工作。

不过,有时候你都准备好了,到了法庭还有继续过滤陪审员的关口,比如双方律师就有权利质疑陪审团成员是否可能有偏见等,甚至法官也可以提出异议。

最后,是戴森爵士给我们讲的第二个陪审团的故事。他又一次被初选去尽陪审团义务,但这次审判法官恰好和他是比较熟的同事。于是说:我认识这个陪审团待选人,和他有过交集,所以为避嫌请撤销其资格。他站起来准备离开,旁边另一位先生好奇地凑过去问他:嗨,这法官怎么认识你的?你是不是犯过事儿?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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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