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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伙科普下晚育产假多少天,晚婚晚育取消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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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广东成为 " 普遍二孩 " 政策率先落地的省份。

小南知道大家最关注什么,这就给你说说: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者可再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并明确界定 "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

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产妇享受 30 天奖励假,丈夫增加 5 天陪产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 " 全面两孩 " 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此前婚假一般为 3 天+晚婚假 10 天= 13 天),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 天。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 10 天增加到15 天

对于妈妈来说,情况不同。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 98 天基本产假+ 35 天独生子女假+ 15天 晚育假= 148 天。调整后,则是 98 天基本产假+ 30 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 128 天,相比少了 20 天。但对于此前并不享受独生子女假(比如“超生”)和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妈妈来说,则是新增 30 天产假。

另外,30 天的计生奖励假对于一孩、二孩都是适用的,对生产二孩的妈妈来说,二孩产假也增加了 30 天!128 天的产假可以休双份哦!

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

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三大解惑:生育一孩后又收养一孩,不影响再生第二孩

问:根据 " 全面两孩 " 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 例的规定是 "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而不是 " 两胎 " 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问:假如我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答:《收养法》规定 "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一直以来,我们都很重视对收养的管理,防止有人通过收养的方式规避计划生育政策。但考虑到收养行为具有公益性,所以,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问:实施 " 全面两孩 " 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答:按照国家确立的 "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 原则,对新条例实施之后,即 2016 年 1 月 1 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文章综合自: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