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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百科发布:借贷纠纷诉讼期已过,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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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3日,甲银行与A、B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A向甲银行贷款2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借款年利率为8.6%,逾期年利率上浮50%,B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2年。合同签订当日甲银行将20万元借款汇入A的银行账户。

借款到期后甲银行多次向A催收借款,A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名捺印,但未还款。甲银行于2022年12月2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A偿还借款本息、并由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22年12月27日向A、B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庭审中,A对甲银行的诉讼请求无异议。B认为,其收到人民法院传票及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2年保证期间,其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论《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还是《民法典》都规定“提起诉讼”是债权人主张民事权利的方式之一,且从提起诉讼之时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甲银行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B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本案中甲银行于2022年12月22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B主张权利,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作出了要求B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B以法院送达时间为甲银行向其主张权利时间的意见无法律依据。

法院遂判决:

一、由A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甲银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二、由B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A追偿。

【法官提示】

对于诉讼时效因“权利人提起诉讼”而中断,是我国法律一贯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0条、《民法总则》第195条第三项、《民法典》第195条第三项都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之一。

对于“提起诉讼”如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节点问题,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是法院立案时间,有的认为是提交诉状时间,有的认为是法院向被告送达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法修订)第十条(原《规定》为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因此,债权人只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即可视为直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不受法院立案、送达时间的影响。

诉讼时效的设置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使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债权人应当铭记“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