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一种道德要求,在道德全凭个人自觉的情况下,借出去的钱能否收回有很大的不稳定成分。最坏的情况不是对方拖欠,而是对方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受害人蒙受经济损失之余精神也可能受到一定打击,造成恶劣后果。
典型例子有以婚恋为掩饰行骗外衣、以借款为诈骗钱财手段的案件,行为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时经常试图用借贷纠纷模糊犯罪的本质,逃避惩处,如辩称出具了借条、举证证明有还款记录。正常的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区别在哪?借钱不还的,符合哪些条件会被认定为诈骗呢?
通过对比二者的不同和实际案例探究,不难发现,借钱不还,正常借贷与“借贷”为名的诈骗,区别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主观目的不同
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目的促使TA通过欺骗的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在这个过程中,受害人因为对方营造出来的假象,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处分财物,财产或利益转移到行为人这边,有时也表现为行为人债务被免除。
正常借贷不具有前述目的,一般情况下,正常借贷人借款时就会表示出还款意向,当然诈骗犯也会表示,需要区分意向的真实与虚假。前者不能还钱,是出于客观原因,后者一开始就没有还钱的想法,借钱只是个幌子。
那么,民间借贷中也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主观方面要结合哪些因素判断?在司法实务中,通常会看借钱一方借款时的经济状况、陈述的理由和钱到手后实际用在了哪些方面,以及有无隐匿行踪和掩饰真实身份一类的行为。
如果是诈骗,行为人最初的财务表现往往不足以支撑还款,比如收入一般、无固定职业的骗子或将伪装成经济宽裕的公司高管等假身份骗走借款;又如本身负债,却通过虚构暴利投资欺骗受害人导致对方误判,借钱投资,之后用于私人挥霍享受等。
民间借贷用途也可能作假但借钱一方通常有能力还,若借款理由、借款用途一律虚假,隐瞒对方自己借款时的真实经济状况,主观方面就表现出了非法占有目的,另外,有诈骗意图的行为人,还可能使用假名、假证件,提供假住址,尽可能不让出借方知晓自己的真实身份;
就算用了真身份,后期或将不断换地点和联系方式隐瞒行踪,以至于将钱借出去的受害人想追回钱款时才发现对方留下了一堆假信息,给追查造成了难度。结合这些判断,行为人辩称系正常借贷也无法掩饰借款诈骗之实。
对还款的态度不同
正常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应该具备偿还能力,将借款用于生活、生产经营的正当途径,如合法投资,以期产生收益,保障还款;为了赌博借贷一类属于非法之债,不计入内。
而借款型诈骗,行为人是不考虑还款的,哪怕与借款人签了书面约定,甚至后续进行了多次偿还,本质不过是为了避免犯罪暴露。因为还款态度不同,诈骗的行为人拿到钱款常常为满足非法目的肆意挥霍,结果造成财物的灭失。
采取的方式不同
犯罪主客观相统一,诈骗罪除了主观的非法占有,客观上采取的方式表现为欺骗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比如虚构不存在的投资项目)与正常民间借贷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身份、借款用于何处表现出明显区别。
所以,司法实践中判断双方之间是正常借贷,还是借钱的一方实施借款型诈骗,并不以其有无还款表现、有无借条等凭据为绝对判断标准,行为人不承认诈骗时,综合上述因素也能对行为本质作出一个推定的判断。
案例:
女子曹某是个生意人,2018年因为生意失败欠下不少外债,一时间无力偿还,家庭生活出现状况。曹某想到了靠东挪西借解决眼前的困境,随后向侄女、通过亲戚结识的好友等11名受害人行骗,虚构投资废铁回收项目、谎称获益后可以给受害人高额分红,并出具借条。
其中一名受害人在曹某生意失利后不久,便被曹某以亲人生病为由,2个月内借走40余万元,实际上曹某身边并没有急需高额治疗费的亲人,完全是编造,另外10名受害人误信曹某所说的投资回报项目后,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以现金和转账等方式分别借给蔡某2万元至500万元不等。
曹某拆东墙补西墙,实施了多次还款“分红”,截至案发一共收到“借款”2661万余,“偿还”2383万余,尚有277万未返还,被指控犯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法庭上,曹某辩称系民间借贷,有还款记录和借条等凭据,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曹某的辩解没有被采纳,最终法院以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
【律师点评】
曹某的例子属于典型的借贷为名、诈骗为实,所谓的亲人生病、高回报投资项目,实际都不存在,曹某借款时负债累累,无偿还能力,靠编造虚假投资等手段使众多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借出巨款,遭受损失,主观上足以推定为有诈骗故意,客观上实施诈骗行为,属于犯罪。
民间的正常借贷和披着借贷外衣实施的诈骗有区别,无论哪种情形,涉及借款就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心,不要被虚假的借款理由和对方的假身份、编造的假投资、假用途欺骗,正常借贷,也需保留欠条、收据等能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避免钱借出去,白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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