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之事,古已有之,《红楼梦》中的琏二奶奶王熙凤就借管理家务的机会,拿着府内人的月例银子放高利贷牟取暴利。从王熙凤的贴身丫鬟平儿口中可知,王熙凤的月例银子平时都用不到,十两八两的攒了拿出去放贷,单单这体己例钱,一年不到,就是上千两白花花银。
由此可见,这位琏二奶奶实在精明。
她这种放贷,在清朝叫“阎王账”,属于重贷款,触犯刑律,就算她前期能仗着家族的势力为所欲为,没人敢拿她怎样,等后期四大家族纷纷败落,也就到了清算之时。高利贷违法众所周知,高利贷,合法范围内的本金和利息可以主张偿还,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需要还。
但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甚多,也不单单只有高利贷这一种情况,比如,甲借钱给乙,乙迟迟没还,甲一怒之下将乙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却因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诉求被驳回,什么原因呢?原因就在于甲当初明知乙借钱是去赌博,他也意图从中获利,没想到成了非法债务,借贷无效。
不仅如此,甲、乙的违法行为还都要受到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导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还有数种。从银行借出钱转贷他人,是否有效?区分有效无效的关键,在于谋取高额利息与否吗?
案例分享(当事人均为化名):
赵四是个格外具有奇思妙想的人,总能琢磨出与常人不一般的生财之道。某日,赵四从银行贷款22万余元,当天就转贷给余三,双方签了借条,上面写明赵四借22万余元给余三用于装修,期限为3年,月利息1%,之后一年时间,赵四多次转账给余三,合计转21万余元。
其实赵四自己没什么钱,这些钱都是他从银行贷款得到的,就指望能通过放给余三,好得些利息,没想到余三迟迟不还钱,不要说利息,本金也没个影儿,于是赵四频繁上门催账,每次余三都说会马上想办法,立刻就还,然后就没了下文,让赵四又气又急。
余三不还本金和利息是一回事,他这边还要还银行的钱是另外一回事。赵四本意是想赚利息差,没赚到,还陆续垫付了银行还款3万余元,气急败坏的赵四一纸诉状将余三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余三代他还22万余元的银行贷款,承担后续银行所有费用,另外支付他已经垫付的银行还款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依据法律规定,判决余三应向赵四支付借款21万余元,赵四其他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概驳回。
以案说法:
钱从银行流到了赵四手中,又从赵四手里流到余三那,其实赵四的角色很明显,他在其中充当一个贷款“中间商”赚差价,当时两人签借条约定了借款月利率为1%,这个月利率远高于赵四向银行贷款的月利率,赵四明摆着想通过做中间商牟利,而余三也明知这笔借款来自银行贷款,不是赵四自己有的资金。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赵四和余三之间的借贷合同,符合这种情形,无效,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现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余三应当向赵四返还21万余元的借款本金,至于赵四,他为了赚取利息差充当中间商从银行套取资金,不按与银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转手就设置了更高的利率转贷余三,正如那放贷的王熙凤一样,精明是精明,手段却不受法律保护,这种套取转贷,因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故此被认为无效。
民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己所有,而不是套取得来的。所以赵四起诉余三,要求余三代替他去还银行的贷款,负责后续费用,并向他支付他已经垫付的银行还款,没有法律依据,被法院驳回,根据规定,即使赵四不为了获得高额利息,这种转贷合同也应判定无效。
此外民间借贷还有数种无效情形,比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也都无效。
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的形式也要合法才行,从银行套取资金再借贷不能得到法律认可,这种套资金转贷就算引发纠纷,也做不到有理有据站稳脚跟,如赵四一般耍小聪明意图赚大钱,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