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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观点信息:金华厉害的借贷纠纷律师,起诉法官判决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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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查出涉嫌“套路贷”犯罪

9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对一起涉嫌“套路贷”的民事纠纷进行宣判,当庭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这是广州中院在民事纠纷中审查出涉嫌“套路贷”犯罪的第一案。

制造借贷合同、收据、转账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条,意图通过民事诉讼侵害债务人合法权益,是“套路贷”的惯常“套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民事案件无法排除个案的所有“合理怀疑”,但通过审理技巧的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的辅助功能民事法官同样掌握借贷事实审查的丰富“套路”,让黑恶势力“撞上刀口”。

实际借款8250 ,合同却写33000?

证据完整难掩重重疑点

2017年8月5日,黄某与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黄某向高某提供借款33000元,月息2%等。同日,高某签署《借据》《收据》各一张,确认收到借款33000元,黄某当晚向高某转账33000元,高某在收到款项后随即通过手机银行向案外人王某转出24750元。后黄某以高某未依约还款为由,起诉要求高某偿还借款33000元及利息。

高某称实际借款金额仅有8250元,自己是受金某公司“身份证贷”“无抵押”“来单秒批”等微信放贷广告诱惑而向金某公司借款,黄某是金某公司员工,上述《借款合同》《借据》《收据》均是按黄某的指示填写借款数额以及签名,其收款后的转账行为也是黄某直接操控高某的手机实施,高某、黄某均表示不认识收款人王某。

高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报警回执、金某公司的微信放贷广告截图以及高某曾受暴力催收的照片等证据,称因本案进入民事程序,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一审法院以《借款合同》《收据》《借据》是高某本人所签,黄某向高某转账交付款项,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4750元系黄某转出为由,支持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后,高某上诉。

二审中,经办法官经过阅卷,发现本案借贷尽管存在借款合同、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据,但仍然疑点重重:

为何高某收款后两分钟不到即向“不认识”的王某转账支付大部分款项?

借款虽是以转账方式交付,作为出借人的黄某一方为何对高某所述转账前后相关事实一直回避?

为何本案金额不大,证据链条完整,高某却强烈否认收到全部借款,且言之凿凿,而其描述的借款经过与“套路贷”相关作案手段高度相似?

法官遂决定加大对借贷事实的审查力度。

深挖彻查破解借贷“套路”

以“更深”的“审理套路”破解“作案套路”

为彻查借贷事实,办案合议庭在征求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后,确立了四步走的处理思路:

☑ 传唤本人到庭

为加强心证,经办法官三次传票传唤黄某本人,要求其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并一再电话告知黄某的代理律师,要求其通知黄某到庭。黄某本人并未到庭,其代理律师则称一直无法与黄某本人联系,亦拒绝当庭致电黄某本人。至于何时起与黄某失去联系,该代理律师表示不清楚。

☑ 查证资金流向

经办合议庭调取了黄某、王某的银行流水,发现在本案借款发生前后各三个月,黄某、王某与另一案外人张某存在密切的资金往来。其中,黄某向高某出借的33000元即直接本案有“虚假制造银行流水”之嫌。

☑ 进行案件检索

经检索关联案件,合议庭发现以黄某为原告的借贷案件在一审法院已有三起,案情基本相似。另发现,2018年1月,高某的父亲曾以黄某暴力催收本案债务构成侵权为由,起诉要求黄某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黄某并未提起上诉。本案符合“以暴力手段进行催收”的套路贷特征。至此,黄某等人的放贷“套路”基本清晰。

☑ 多方联动展开打击

鉴于提起民事诉讼只是不法分子借以侵占借款人合法财产的手段,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根除涉案黑恶势力,办案合议庭将本案向该院扫黑除恶办报告并移送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扫黑除恶办高度重视,积极联系政法机关、公安部门进行处理,一场打击行动悄然展开。

成功捣毁“套路贷”团伙

6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对高某被诈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截至本案宣判之日,公安机关已经捣毁金某公司的作案窝点,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等十余人,并对本案原告黄某进行网上追逃。经向侦查机关了解,张某、黄某、王某等人多次以金某公司名义招揽客户,骗取客户签订虚高借款合同,事后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非法拘禁、拍裸照等方式暴力催收,手段极其恶劣。

“套路贷”是黑恶势力涉足民间借贷市场的典型手段,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此案是在广州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后,广州中院金融庭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在民事纠纷中审查出涉嫌“套路贷”犯罪的第一案。

针对“套路贷”案件的手段、特征,广州中院金融庭做了哪些举措?

广州中院院长王勇曾在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上指出:全市法院要深刻认识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形势,认真对照省委提出的“六个走在前列”“六个绝不允许”要求,以高度政治责任感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广州中院副院长向金华也多次向民事审判业务部门强调:民事诉讼要加强对借贷事实的审查,将“套路贷”拒之门外。

为执行院党组关于扫黑除恶的工作部署,广州中院金融庭庭长黄雪梅多次组织法官会议,分析“套路贷”案件的手段、特征,在此基础上形成四项举措:

①制定审判指引,彻查“套路贷”。

向全市法院金融审判业务部门发出《关于防范和制裁套路贷、虚假诉讼行为的通知》,列举“套路贷”的常见特征,明确审查方法,要求两级法院审判人员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加大借贷事实审查力度。

②借助司法大数据,拓宽审查思路。

要求经办人利用审判系统进行当事人的涉诉信息以及关联案件检索,分析放贷人的出借能力、资金规模与放贷手段,提升个案审判视野。

③利用专业法官会议,聚集审理智慧。

对于涉嫌“套路贷”的案件,要求办案合议庭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利用集体智慧破解作案“套路”。

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涉黑恶犯罪线索的排查。

民事审判部门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一旦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通过院扫黑除恶办,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提醒——

金融庭副庭长张筱锴提醒广大民众,“套路贷”作案者往往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试图借助民事诉讼实现非法目的。作为借款人,要加强风险意识,莫为“无抵押”“低门槛”“秒放款”等虚假借贷广告所惑,签订合同、出具借条时一定要看清条款、认准金额,保护好个人账户信息及密码,避免将银行卡、手机银行交由他人操作,误入骗局后,要敢于揭发、勇于维权,一旦涉讼更应积极应诉、积极举证、积极配合公检法部门的调查取证。

同样,作为民事法官,办案思维亦应与时俱进。认清“套路贷”与一般高利贷的区别,突破虚高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等假象的干扰,以“更深”的“审理套路”破解“作案套路”。同时注意整合民、刑资源,形成打击“套路贷”的社会合力,向黑恶势力亮剑,让“套路贷”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