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袁Sir接到一同学的咨询电话,说是有20万的借款借出去之后现在要不回来了,询问是否有必要起诉,挂完电话之后我让他将借条拍照发给我看,发现借条非常简单,并且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规定最高利率保护标准。之后我将法律风险以及注意事项告诉了他,联想到之前接到的很多关于借贷方面咨询,咨询人都对借款利息这块的法律知识非常模糊,还拿着以前的年利息24%和36%来套,并且信誓旦旦的发来相关文章,但其实法律规定早已更新,因此今天,袁Sir想借此机会,将民间借贷中利息这块最新的法律规定讲清楚。
一、借款利息最高限额
由于2020年年底又出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所以现行的借贷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以这份解释为准,去法院打官司拿着以前的法条,法官是不会认可的。
该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除外。
什么意思呢?直白的意思就是法律保护借贷支付利息的行为,但是这个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注意这里有2个关键点,第一是借款合同成立时的LPR,而借款合同成立是以完成交付为标准,所以不是完全按照借条上的日期来看LPR(当然,LPR虽然每个月20号会发布,但是基本上相差不大,个别月份会相差大点)。第二就是LPR的4倍,不能超过4倍,现在2023年3月的LPR是3.65%,则如果是现在借钱,年利息不能超过14.6%,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
如果借条上面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则根据司法解释,是不能再主张对方支付利息的。当然,如果在借条中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如果约定好了还款时间,过了时间还不还钱,是可以主张对方按照同期的LPR支付逾期利息的,这个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很多借贷咨询中,袁Sir都会将这点告知,建议最好是尽快起诉,时间长了这笔利息都不是小钱。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又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息可不可以?
答案是可以,但是全部加起来不能超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怎么算?
由于最新的司法解释是2020年出台的,所以他划定了一条时间线,以2020年8月20日为准,在此之前的,可以按照当时的利息标准来进行保护(也就是不能超过36%,24-36%以内如果已经支付利息了不能主张退还,24%以内是绝对受法律保护的),在8月20日之后,都以这个最新的LPR四倍来计算。举例来说,比如张三在2019年10月找李四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是2分(年利息就是24%),到现在2023年3月份,李四起诉张三让他还钱,则这个利息就分为两部分来计算,2019年10月-2020年8月19日按照24%来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今按照不超4倍LPR来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最后,袁Sir特别提示:在借钱时,最好是在借条中加上这句话“本借款合同生效之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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