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讯原告阿强(化名)因在网络平台购买保险,认识被告小美(化名)后,小美自称因小孩生病及需要资金打离婚官司,多次向阿强借款。
出于信任,阿强从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小美转账40次,共计3万余元。阿强本身工资不高,一个月只有两三千元,有多少钱就给小美转账,有的向亲戚朋友借款,有的甚至是自己的工伤赔偿款。借款时小美口头约定借款一年之内还清,但没有约定要还利息。
据了解,阿强与小美认识后一共见面才两次,第一次在2015年9月份在广州见面,第二次是2016年8月份阿强前往武汉向小美催还钱,但催款不成,阿强又借了六千余元给小美,可是未留下任何借款凭证。
2017年,小美仍没有还款。这之后,小美将阿强的电话、微信均拉入黑名单,无法联系。因本次民间借贷发生在厚街,而阿强持有厚街居住证,于是阿强向东莞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起诉,要求小美还款。庭审中,阿强陈述自己是已婚身份,妻子不清楚借款的事情,只知道阿强曾到武汉催款。阿强自称小美是他购买保险时为他服务的客服专员,他们不存在其他关系。而法院在核对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时查看原告手机中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原告的手机显示聊天记录是空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现被告小美没有出庭抗辩,也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予以推翻,法院采信原告的说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阿强向被告小美出借了款项的事实。至于阿强说的现金交付的部分借款,因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说法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阿强向被告出借款项金额为38670元,阿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原告阿强诉至法院,应视为催告,被告应立即向原告还款3867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应当提高网络交往中的警惕性,尤其是涉及经济往来的情况,对于发生交往的对方主体身份,行为目的等都应当理性判断。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相对于传统的借条及银行流水存在较大风险,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故不建议仅凭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媒介,就草率轻易地把钱借出去。但是,借贷双方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沟通借款及金钱款项往来明细的过程应当及时留存保管,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提交相应支付宝、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决定借贷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庄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