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遂驳回了其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8年,田某因经营建材急需资金向刘某借款,刘某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借款转给田某。
2019年7月21日,刘某与田某经协商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确认被告田某欠原告借款本金67265元,该笔借款系用于被告田某夫妻共同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田某承诺自2019年8月起每月30日前归还4000元,至2020年12月还清,如果被告田某按约定期限归还,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如果任何一期逾期,原告可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自2019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自被告田某逾期次日起,原告即向被告田某及其配偶提起诉讼,被告田某自愿承担律师费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协议签订后,被告仍分文未付。刘某经催收无果,遂将田某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田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被告田某出具的欠条和还款协议书在案证实,被告田某也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但田某妻子未在欠条和还款协议书上签名,还款协议书上虽载明本案债务系被告田某及其妻子夫妻共同债务,但对田某妻子没有约束力。
原告述称被告田某向其借款11万元,已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未举证证明本案债务系用于两被告共同经营,因此,原告主张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债务,要求田某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驳回了刘某要求田某妻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