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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新闻介绍:借贷纠纷的利息的利率问题,借贷纠纷利息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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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借条时,您会加上利息利率吗?

十年前约定借钱月息1.5%,法院会支持吗?

利息计算知识点,您了解吗?

日前,巨野法院永丰法庭员额法官王汝景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原是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需要于2010年左右向原告借款32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2015年5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630553元(含本息)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月利率1.5%。借条出具后,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0000元,借款本金及下剩利息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5万元及利息。

诉讼过程中,原告对借款利息作出具体请求:以630553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息。

庭审辩称


被告辩称,630553元的借条确实是被告本人出具,借条中的借款含本息,但借款本金320000元系被告和案外人刘某向原告所借,借款发生在2013年夏天,约定月息3分。借款320000元是原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转贷,涉案借贷合同无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借条一张;被告提交(2021)鲁1724执xxx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无公章);经被告申请,法院调取“原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各一份。

法院审理

借条是否为“原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辩称最初借款320000元,系其与案外人刘某某共同向原告所借,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诉称被告支付利息20000元,经原被告当庭确认,该款与本案无关联。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转贷的意见,被告所提交证据及申请法院调取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不能证明原告借与被告款项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转贷。被告的辩称,无证据证明,对被告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2年10月14日(起诉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

最初借款时间及利率如何确定?

被告李某欠原告姚某借款320000元及利息,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陈述,2010年左右将借款320000元交付被告,按月利率1.5%计息。根据原告陈述,至被告出具涉案借条之日按借款5年计算,借款利息为:320000元×1.5%×60个月=288000元。

被告陈述,借款发生在2013年夏,按月利率3%计息。根据被告陈述,按借款时间2年计算,借款利息为:320000元×3%×24个月=230400元。

根据上述计算所得利息,原告陈述的借款时间及约定借款利率计算所得数额与借条中利息更为接近,原告的陈述符合常理及客观实际。

借款利息如何计算?

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陈述63万的借条出具前借款月利率为1.5%,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案涉借条中所含利息可作为借款本金。

以3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起诉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每年利息46720元,一年本息之和320000元+310553元+46720元=677273元;以6305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原告主张借款利率)计息,每年利息9458元,一年本息之和630553+9458元=640011元。因此,原告要求以630553元基数,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由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姚某借款630553元及利息(以630553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文字:周莹莹 图片:

编辑:颜亚畦 审核:郅硕 张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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