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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解读:借贷纠纷怎么追诉纠纷,浅析当前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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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银行进行规范化管理,贷款门槛高、手续繁琐,部分急需用钱的个人和企业转向民间借款。然而,部分担保公司贷出去的资金无法回收,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向公众的融资款,致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剧上升。由于借贷的方式、情形不一,处理结果也不同,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几种特殊的民间借贷情形,谈谈一些处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按犯罪案件处理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150户以上的”,应予追诉。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上述担保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处理。

由行为人或者股东、发起人、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上述的担保公司大多数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其注册资本承担法律责任。现担保公司资不抵债、倒闭了,借贷的债权人如何起诉?笔者认为应分三种情况处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64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的规定,以其公司作为被告。

2、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4条“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的规定,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被告。

3、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2条第(三)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行为人为当事人”的规定,如担保公司经清算注销后仍以其担保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借款。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以承办具体借款业务的人作为被告,由行为人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笔者个人看法。具体的民间借款纠纷案件应当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范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