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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冯某某、陆某某滥伐林木案,这两起案件系广西首次自主引入“碳汇”理念,作出判决的森林“碳汇”赔偿刑事案件。

“法官,我已经自行复植补种了,怎么还要交‘碳汇’赔偿金呢?”在庭前答疑室内,冯某某、陆某某疑惑地问。

“森林资源刑事犯罪行为对森林生态系统安全构成威胁,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碳汇’损失,你们虽然已在原地复植补种,但仍然存在‘碳汇’损失。自愿修复受损森林资源及缴纳森林‘碳汇’赔偿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盘桂淑详细释法。

“哦,原来‘碳汇’赔偿金是这个意思,那我愿意继续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冯某某、陆某某说道。

法院经审理查明

冯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自有山场林木,蓄积量为33立方米;陆某某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和树种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1立方米。案发后,上述被滥伐山场已原地进行复植补种。

5月15日,冯某某、陆某某分别向八步法院提交《自愿认购“碳汇”申请书》,表示愿意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破坏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八步法院院向八步区林业局发出“碳汇”损失评估委托函,八步区林业局委托梧州市中森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分别确定冯某某、陆某某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量为57.527吨、54.041吨,损失金额为3181.24元、2988.41元。冯某某、陆某某主动将“碳汇”损失赔偿金缴纳至法院账户。

据此,该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某、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我院首次将市场化价格机制引入案件办理,上述两案也是广西第一例参照全国碳市场排放配额价格方式直接计算并缴纳‘碳汇’损失赔偿金的案件!”八步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彭惠娟介绍。

八步法院与八步区林业局共同签订了《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中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固碳与增汇并举、刑事责任与修复赔偿相协调的理念,将“碳汇”赔偿理念引入刑事案件办理中,积极引导被告人自愿缴纳“碳汇”赔偿金,及时修复受损林业“碳汇”,是对环境资源审判的创新,是法院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中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司法生态审判职能的生动实践。

什么是“碳汇”?

关于“碳汇”,简而言之,就是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者机制。具体而言,“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者机制。

记者:莫世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