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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解读:借贷纠纷立案调查期限,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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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3年)

《民法典》第 188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宽限期届满日或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4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目前,理论界主要有“权利可行驶说”和“权利主张说”两种观点。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前,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兵不构成违约,故不能主观上推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时起算。既然债务人明确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毫无疑问应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当由此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只有在债务人明确表示自己不履行义务时,表明债务人已经在否认自己的义务,债权人此时明知自己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日开始计算。

三、诉讼时效中断

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而重新计算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 19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四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综合以上法条分析,可知:

1、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或欠款合同中,在债权人明确向债务人追索债务时,如果给了债务人履行期或宽限期,则诉讼时效从履行期或宽限期届满开始起算3年。

2、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或欠款合同中,在债权人明确向债务人追索债务时,如果债权人只是催促债务,没有给与履行期或宽限期,债务人也没有承诺何时还款,只是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拖延,并不否定债权债务,因债权人并没有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不产生中断的效力。

3、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或欠款合同中,在债权人明确向债务人追索债务时,如果此时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限自拒绝之日起计算3年。

4、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或欠款合同中,在债权人明确向债务人追索债务时,此时如果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此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应自约定的抵账完成之日或还款最后一期到期后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