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9)皖1602执144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张井意
性别
男
年龄
35
身份证号
84****8652
住址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刘各行政村孟三所楼20号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被告曾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瑞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24000元(违约金自2013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型贷款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至2014年12月30日,逾期不还,仍按此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2、被告张井意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张井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曾腾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曾腾、张井意负担2780元。原告张瑞负担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8-511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