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前妻支付6万余元抚养费还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驳回!
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67118元抚养费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三个小孩,分别于2002年1月(户籍登记日期为2003年1月21日)生育女儿甲,2003年2月生育女儿乙,2005年5月生育儿子丙。2005年9月,原、被告双方在会昌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2014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5月,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2、婚生小孩甲由被告抚养,乙、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被告父亲借款100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责偿还,限于2014年5月16日前付给被告父亲。后原、被告因婚生小孩甲的抚养费问题产生争议,引发该案。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对婚生女儿甲未尽到抚养义务,要求其支付抚养费67118元,但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且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亦不认可。根据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多次给婚生女儿甲转款,虽未备注是抚养费,但可以看出被告对婚生女儿甲给予了日常生活补贴。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甲抚养权的变更,原、被告自认甲于2002年1月出生且户籍登记日期为2003年1月21日,距其成年仅剩一个月,此时变更抚养权已无实际意义,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会昌县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