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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爆料信息:律师从业资格证,执业医师是正规医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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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蒋红梅专职律师。

各位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半月蒋讲医疗损害的那些事第38讲。本次讲述的是医疗损害责任及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案情为2007年7月,原告因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于某医院急诊就诊,后转入神经内科继续治疗。9月原告入住该医院康复科给予营养神经等治疗。

医院开始为原告使用名为某捷的药物,使用该药物期间出现右手麻木、伴力弱,右侧上下肢力弱等。后原告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转入监护病房继续治疗,后请神经内科康复科相关科室会诊,不完全排除格林巴利综合症,开始应用丙球治疗,后持续治疗至2008年8月,原告右侧肢体肌力有所恢复。2008年原告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98万余元。

2014年原告又以产品责任纠纷起诉某医院某制药公司,要求两被告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400余万元。在原告起诉某医院的案件中,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对格林巴利综合症的诊断方面不够及时,存在较为明显的延误。理论上存在对患者病情转归的不利影响。

综合考虑格林巴利综合症自身特点及患者自身病情的因素,认定某医院的诊疗行为的不足与患者不良后果的参与度为B级。针对原告提出的使用某捷导致格林巴利综合症的质疑尚不足以,据此认定某医院使用某捷存在过错,法院据此判决某医院赔偿患者除医疗费之外的残疾赔偿金等合计8万余元。

在原告起诉某医院及某制药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认为某医院为其使用的某捷说明书中未警示,使用后可能导致格林巴利综合症属于缺陷产品。被告某医院认为医院使用的药物为正规途经购进的某制药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不存在缺陷,用药符合适用征用量用法也无不当。

被告某制药公司认为公司符合国家规定,具有生产资质所生产的某捷经药监局批准备案,经检验合格不存在缺陷。真且无证据表明是由某捷导致格林巴利综合症。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制药公司生产的某捷药品系经、药监部门批准后生产使用该药品,所付说明书中注明了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适用症、不良反应批准文号等内容,产品标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原告虽称药品存在警示缺陷,未警示使用后可能导致格林巴利综合症,因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此种风险的合理存在,仅凭现有材料尚不能做出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认定,且综合司法鉴定意见及相关材料,尚不能证明原告所患格林巴利综合症与使用某捷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非常感谢大家的收听,下一讲是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请求返还彩礼处理的案件,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