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京法巡回讲堂”
火热进行中……
近日
西城法院立案庭(速裁组)
干警邹鸿雁
应邀赴丰台区云岗地区
中国航天科工三院
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普法宣传讲座
本次讲座的主题为
《企业和个人法律风险防范
——以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为例》
快来看看下面这些问题是不是你也遇到过~
01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具体的评判需要看被告答辩情况,被告需要对自己的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在原被告之间发生动态转移。
02
借款的本金如何确定?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也就是说本金要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预先扣除的利息、中介费、服务费等不能计算在本金中,“砍头息”是无效的。
03
关于借款利息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期内利息,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但是要注意法律规定的“两限三区”。对年利率超过36%部分,法律是不予支持的,年利率在24%之内,是法律许可的,对年利率在24%-36%之间部分已经作为利息支付请求返还的部分不予支持。通俗点说就是利息约定高于36%不可以,低于24%可以,在24%-36%之间已经作为利息支付的,给就给了。
04
套路贷都有哪些套路?
法官说法: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其以民间借贷为名,而实际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基本手法有“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形成虚假给付的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
从本质讲,“套路贷”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已打掉许多“套路贷”团伙。在此,提示广大群众在掉入“套路贷”陷阱后,遇到恶意催收等涉黑问题,要及时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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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北京西城法院 |
| 编辑:戴睿狄 谢伟辉 |